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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上限升至五百万

时间:2018-11-01 1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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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上限升至五百万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据新华社4月26日消息,酝酿近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入审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的惩处和追责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

草案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也是著作权法修法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商标法》已率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科学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执行院长穆荣平曾对此建议,我国创新主体进步很快,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应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同时提高赔偿额度,高赔偿额度可以使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一个比较真实的认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公布许可使用费情况

有观点认为,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为此草案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此外,草案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为适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新需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还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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