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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花出去的钱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有法可循!

时间:2021-03-21 0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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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花出去的钱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有法可循!

经常看到有人在朋友圈里秀恩爱,比如情人节的红包、生日时的首饰、纪念日的包包等等……,人们为了纪念重要节日,网络成了炫礼物,炫红包的最好途径。

李先生虽然不喜欢炫这些,但是他却在模仿着这些做法博得了邓女士的芳心,李先生不仅在恋爱期间给邓女士发红包买礼物;还在2月14日与邓女士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给邓女士88888元的彩礼;订婚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同居期间李先生和邓女士还共同出资在县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当时邓女士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两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为了让邓女士踏实跟自己过日子,李先生同意将房产登记在了邓女士一人名下。后来两人因一些琐事于6月分手,李先生人财两空心里很不是滋味,便找到邓女士要求其把之前给她花的钱都还给自己,可是邓女士认为自己对这段爱情也付出了不少,花的钱都是李先生自愿的,没想到这个男人这么小气,拒不归还。

那么邓女士应不应该将恋爱期间收到的财物返还给李先生呢?两人没办理登记结婚能受《婚姻法》保护吗?

律师说法:

邓女士是否应该向李先生返还财物,要从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分析:

第一个阶段:两人在恋爱期间,李先生给邓女士发的红包、送的礼物属于一种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第186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李先生在恋爱时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向女友发红包、送礼物,女友也欣然接受了李先生的赠与,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给了女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先生无法撤销,所以恋爱期间的红包和礼物邓女士不用返还。

第二个阶段:两人订婚期间,李先生按照当地的良俗习惯,给予邓女士88888元彩礼。我们都知道给付彩礼的风俗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组建家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本案中李先生与邓女士订婚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该法条之规定,李先生有权利主张返还彩礼。

但是邓女士是不是应该全额返还彩礼呢?这也是有规则可循的,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并且未登记结婚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邓女士如果主张不按照原数返还彩礼的话,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共同生活期间彩礼支出情况和一些能够使法院酌情减少返还数额的其他情形。

第三个阶段: 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在分手后,李先生可以分得财产吗?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第10条,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李邓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虽然登记在邓女士一人名下,但是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双方分手后应该平均分割。

律师声明:

本文系通过真实案例改编,因个案差异,建议您遇到相同或类似的纠纷和问题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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