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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16批次不合格食品 超七成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时间:2020-06-13 0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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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16批次不合格食品 超七成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食品伙伴网讯 6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该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饼干、罐头、糖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等9类食品797批次样品,发现不合格样品16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问题及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问题。

超七成不合格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占所有不合格样品的七成多。其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柏佳惠综合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富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姜糖粒、佛山市禅城区乐惠特日用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荔园爽脆梅(凉果类)、佛山市禅城区乐卖特日用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荔园爽脆梅(凉果类)、吴川市塘尾丰年贸易商行销售的标称吴川市兴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即食海蜇和海鲜味即食海蜇。

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主要反映了产品的卫生学状况及受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

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中山市小榄镇松和包装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惠州市惠阳区傻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酒花生、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丰县附城佳荣糖果加工厂生产的豆酥。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大肠菌群不合格,说明食品存在卫生质量缺陷,提示该食品中存在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到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

还有3批次样品检出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城星河城店销售的标称博罗县柏塘光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皮化核应子和博罗黄皮、江门市沙仔尾永兴日用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酥花生(坚果炒货食品)。

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受霉菌污染后会使产品腐败变质,破坏产品的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中规定,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和籽类食品中的霉菌最大限量值为25CFU/g。《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规定,蜜饯中的霉菌最大限量值为50CFU/g。

另外,还有2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丰县附城佳荣糖果加工厂生产的麻酥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小榄镇松和包装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惠州市惠阳区傻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咸脆花生检出大肠菌群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批次罐头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罐头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冠利达(茂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榄豆豉海鲷鱼(罐头)检出无机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砷(As)是一种常见的有毒有害元素,无机砷能和含巯基的蛋白质、酶等结合形成稳定的螯合物进而抑制其活性,造成机体代谢障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规定,鱼类及其制品中无机砷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

3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中山市小榄镇正华悦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江门市新会区乐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山市小榄镇正华悦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亿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浓花生香 食用植物调和油均检出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乙基麦芽酚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可作为烟草、食品、饮料、香精、果酒、日用化妆品等的香味增效剂、香味改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

还有,中山市小榄镇绍红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黄圃镇今利肉类加工厂生产的黄圃腊肠 三花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将其整个发色作用科学合理地发挥出来,而且还尽可能地避免了肉毒杆菌在食品中的生长和繁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的最大使用量应不超过30mg/kg。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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