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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童被扇耳光 踢腹部虐致死 重男轻女母亲被判刑

时间:2019-02-15 14: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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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童被扇耳光 踢腹部虐致死 重男轻女母亲被判刑

江苏一女童被扇耳光、踢腹部虐打致死,重男轻女母亲被判刑

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

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典型案例

目录

一、校园欺凌案

二、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案

三、父母伤害子女案

四、侵害儿童健康权案

【案情概要】

案例一:

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9月28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姬某、刘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沙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张某某带至学校三楼女生宿舍内,先后分别轮流对张某某实施殴打、掌掴、侮辱等暴力欺凌行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还将拍摄的侮辱张某某的视频和图片向他人传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给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三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综上,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

案例二:

7月5日,被告人夏某(男,时年17岁)与姚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庆祝自己18周岁的生日至某小区出租屋内聚会喝酒。期间,姚某酒后为发泄个人情绪,将被害人刘某(男,时年15岁)拉到卧室,伙同被告人夏某使用木条抽、打耳光等手段殴打刘某,刘某回到客厅后,夏某等人让刘某脱光衣服唱生日歌,刘某不从,姚某、陈某又持电棍对刘某进行恐吓、虐待,姚某等人用手机拍摄了刘某被当众虐待的视频向他人传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辱骂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对夏某酌情从重处罚。夏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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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针对近年来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的频发,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校园欺凌、暴力类案件明显有所下降,但通过近二年的案件统计、梳理发现,该类型的案件仍屡见不鲜。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起因本是同学之间调座位的寻常纠纷,但在纠纷发生后学校、老师、家长均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解决问题,从而让纠纷升级为校园欺凌,进而演变成刑事犯罪。案例二中,被告人夏某即是因为校园欺凌被学校开除,但开除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办法,社会、家庭均没有对夏某履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职责,使夏某步入社会后不仅没有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无故殴打侮辱其他未成年人,严重侵犯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布以上两个案例,一是希望能够警示学校、家长要时刻警惕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家长都要与儿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儿童在学校、家庭、社会都能有安全感,一旦发生欺凌行为,亦能及时告知老师、家长等,旨在对被欺凌儿童进行及时并有效的保护;二是希望学校、家长、社区等机构能够负起有效的监管职责,适时引导青少年正确行为,上述两个欺凌案例中的施暴者也同样是未成年人,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引导和合适教养才让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案发后在法官、老师和家长的帮助教育下,几名未成年被告人都认识到了错误所在,均认罪悔罪,也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但都必须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失去自由的惨重代价,这不仅仅是这几个孩子的悲哀,也是家庭、学校、社会的悲哀。

【案情概要】

案例:

被告人王某系某幼儿园班主任,10月12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教室进行教学活动中,多次对班级两名幼儿实施拖拽、撞击头部、抓住幼儿手并击打幼儿脸部及脚踢、按在地上不让幼儿起来等殴打虐待行为。11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家长报警至幼儿园查看监控发现被告人王某有殴打幼儿行为,后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对幼儿具有看护职责的幼儿园教师,多次虐待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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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近年来,幼儿园、福利院等社会机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以往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行为人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被害人生理、心理上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然而往往因为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间实施,对此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针对在幼儿园、福利院、医院等社会机构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系该罪名实施以来,我省发生的一起较为典型的虐待幼儿案件。人民教师是一份非常光荣的职业,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祖国新一代人才的重担,每一位教师正确管理、教育孩子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尊重,但是所有的管教都应当让孩子感受到关爱,而不是恐惧。特别是作为幼儿人生旅途的启蒙老师,在幼儿还有着强烈的情感依赖,对世界还没有建立基本认知和正确认识的时候,幼儿园老师的一点一滴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未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要求从业者应当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全面健康地成长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案情概要】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7岁)的母亲。因父母外出打工,李某某自幼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才来到父母身边生活,而此时王某某又生育一儿子,在日常生活中,王某某重男轻女,对两个孩子的态度截然不同,明显疼爱儿子而不疼爱女儿李某某,逼迫李某某洗锅碗、洗衣服、倒马桶,经常因为琐事打骂李某某,使得李某某长期遭受家暴。7月13日上午,在王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内,王某某再次因琐事采用手打嘴巴、脚踢腹部等方式对女儿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受伤。次日,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因腹部外伤引起横结肠穿孔,进而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最终因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权权利二年。

案例二:

9月份以来,被害人丁某(男,时年9岁)与其继母被告人于某共同生活,于某因丁某的学习问题及生活不良习惯等问题对丁某多次、长期实施殴打。11月21日,因丁某咬手指甲,于某用衣架等工具对丁某再次实施殴打,致丁某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离家出走,后被其爷爷丁某某找回。经鉴定,丁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宣告禁止于某再次对丁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三:

1月5日18时,被告人陈某某下班后发现其子周某某(男,殁年9岁)将手机遗失,在与其子一起寻找手机的过程中认为其子说谎,因生气用手背击打周某某面部。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子寻找手机未果,回到住处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检查布置周某某白天需在家完成的作业时,发现其未完成英语等作业,遂用木棍殴打周某某的手心,责令其当晚必须把作业全部做完。因周某某迟迟未动手写作业,被告人陈某某遂用木棍对周某某的屁股、手殴打。后因发现周某某手持笔芯写字,认为其未能保管好文具,加之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周某某老毛病不改,经常说谎,不听管教,遂采用缝衣针对周某某的腿、脚等部位刺戳数十下。后因发现周某某还是磨蹭没有写作业,被告人陈某某又持木棍对周某某的屁股、腿等部位进行殴打。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罚周某某在书房内写保证书,自己回了东卧室,后发现其子趴在客厅沙发上睡觉,遂将其子抱到西卧室床上睡觉,自己返回东卧室睡觉。

次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起床后发现周某某身体异常躺倒在西卧室地上,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周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符合被他人用易挥动的钝器反复打击致全身广泛性的软组织损伤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肺脂肪栓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出具了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教育儿子过程中,采取殴打、用针戳等方式,故意伤害其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周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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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均是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导致,其中二起暴力行为直接导致儿童死亡,教训是惨痛的,但后悔已晚矣。案例一是典型的重男轻女思想导致女童被亲生母亲虐打致死的恶性事件,虽然现代社会一直倡导男女平等,但仍有少部分家长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导致女童从小就缺少家庭关爱,受到严重的身心伤害,重男轻女的思想毒瘤不铲除,必将还会有更多的女童受到伤害,所以公布此典型案例,是希望为人父母都能给予孩子们平等、包容的关爱,让每一个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案例二、三则是家长在教育子女过程中采用不当方法管教儿童的案件。为人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简单粗暴的拳脚相加、棍棒教育并不能起到达到教育目的,反之还会对孩子还会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像案例三中,虽然母亲是为了管教孩子,但采用暴力手段,连续多次暴力殴打孩子,最终导致孩子死亡,案件审理时身为母亲的陈某某也表示极其悔恨自己的行为,但孩子不能再回来,其自己为此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绝不是依附于父母的、随父母处置的附属,孩子的教育成长也应当以养成健康体魄、塑造良好品行、激发学习兴趣为首要。对待孩子在教育方法上应根据孩子自身的身心发育特点因材施教,掌握正确的沟通对话技巧和科学的行为培养方式,而不能以责骂、体罚等粗暴的教育方法一味的去追求高分排名,避免上述惨痛案例的再次发生。

【案情概要】

案例:

1月3日12时25分左右,原告马某某随其祖父母在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四楼到三楼的自动扶梯边玩耍,后马某某从扶梯边栏杆中间向自动扶梯与地面的空隙间坠落直至一楼地面,头部受伤。事后公安机关对当天事发经过进行调查发现金属栏杆之间的遮挡铁皮板被撞开不在原位,事发时马某某的祖父母在选购裤子。事发后,原告马某某当即被其祖父母送至医院救治,当天住院行“开放颅脑损伤清创+凹陷骨折整复术”,后于马某某首次发作癫痫,经多次复诊直至。经鉴定机构鉴定,主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某某颅脑损伤与癫痫发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马某某此次外伤所致伤情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管理人,有责任保证商场全部经营范围内设施的安全可靠,商场自动扶梯与地面之间有空隙、存在坠落可能,被告理应从硬件设施上将此区域与顾客行走区域进行有效、可靠的区分、隔离,以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事发后经调查确认铁皮板已撞开不在原位,表明栏杆的整体设置明显不够牢固,不足以有效排除安全隐患,故被告应对原告坠落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原告在事发时刚满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事发时原告祖父母作为其临时监护人,放任其单独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自动扶梯边玩耍,直至其坠落才发现出事,忽视了对原告应尽的监管、看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前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判决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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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近年来媒体已报道多起公共场所儿童坠梯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作为侵犯儿童健康权的典型案例,亦是发生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而之所谓“公共”即意味着所有人包括儿童均可进入,因此对公共场所的安全要求必然更高,不仅要考虑到成年人的普通安全需求,更要全方位无死角的照顾到儿童群体在安全上的高需求,对于电梯、扶梯等危险区域特别需要做好安全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儿童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孩子的祖父母作为临时监护人,在照顾未满三岁的孩子时亦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孩子坠梯时还在挑选裤子,也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幼童的年龄特点决定其活泼好动,对危险的认识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极弱,因此对于监护人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希望通过此案例能够警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照顾幼童时一定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有片刻疏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悔之则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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