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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客车撞飞电动车致2人当场死亡 司机被起诉!

时间:2023-06-01 1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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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客车撞飞电动车致2人当场死亡 司机被起诉!

据检查网9月24日消息,被告人李天柱,男性,1987年出生,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月**日被隆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0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天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0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01月07日,李天柱驾驶云M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瑞线由板桥镇方向往隆阳城区方向行驶,当日21时00分许,该车行驶至沪瑞线K3349+6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甲驾驶的云MH****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客赵某乙)相撞,造成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当场死亡,经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认定李天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柱驾驶机动车违反安全通行原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天柱在4-6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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