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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让诚信债务人东山再起

时间:2019-11-02 12: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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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让诚信债务人东山再起

近年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个体经营者以及大量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的自然人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个人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

本报记者李海洋

最近,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个人破产立法”再度上了热搜。

去年7月,“个人破产立法”曾一度登上热搜,彼时,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及两个重点内容,其中一个便是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时隔11个月,深圳率先公布了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内首个就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

深圳先行先试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为债务人纾困解难的救济体系,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

深圳率先“试水”个人破产制度。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设计一套救济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连续缴纳3年社保且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当然,这个制度对债权人也是有利的。遇到不诚信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不诚信的债务人破产,将其所有资产清算来还债。

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除了债务人,还有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50万元的规模是与深圳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过关联和分析的,认为50万元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最终能不能够受理或者批准,还是由法院最后来作出综合的裁决。

“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会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孙迎彤表示,实践中,如果在债务人本身的资产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这样一个数额进入破产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申请自身进入破产程序的,需提交诚信承诺书、财产及收入说明等材料。而且需要自法院受理日向前追溯3年,一切财产变动均需要报告,以供甄别申请人是否为“诚实守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债务人依法实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但是,并非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比如,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从第一次征求意见到最终颁布实施,可能还会有很多变化。“不断完善是必须的,但是当下,迈出去这一步,至关重要。”深圳执业律师卢林说。

破产法院积累经验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就我国内地而言,深圳确有“破冰”意义,但在世界范围来看,并不新鲜。早在1978年,美国破产法就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在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已经相当成熟。

在我国内地,有关破产制度,目前只有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其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并不能覆盖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因涉及自然人破产问题,在实践中无法真正进入破产程序。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已成为经济的生力军之一。

与此同时,个人资产不断增长。据《光华管理学院中国消费金融年度报告》披露,消费贷款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截止到同年9月末,消费贷款高达13.34 万亿元,同比增长17.4%。

消费信用的扩张导致消费者负债过度的增长。相应的,因严重透支或延期还款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也在快速增长。

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从而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个人来说,破产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还款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破产制度的缺位,严重遏制了这部分人的创业创新动力。

“我们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近几年来,有关人士多次呼吁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时,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几年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审理机制。

破产法院是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截止到年底,全国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了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且自1月以来,在深圳、北京、上海相继揭牌成立破产法庭。三家破产法庭均是在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破产法庭的成立是我国破产案件专门审理的实践探索,我国在破产审判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上迈向了新的高度。

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加速推进,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在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这些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其实,深圳酝酿个人破产立法已有多年。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林时任深圳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在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想法。很快,深圳律协向深圳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立法建议。卢林和他的团队接受委托,很快起草了相对完整的立法建议和草稿。然而,因传统理念和现实原因,立法工作刚有开展的苗头,就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和争议,陷入停滞。

转机出现在,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立法权。

时事评论员丁慎毅认为,深圳作为市场经济的排头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近年来,通过发展多元化的商事主体、完善健全各项制度,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法治基础。“深圳在全国率先对个人破产立法是对时代的回应,是对民法典的回应”。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合同编明确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人创业者外,还有一个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重要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表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个人破产并非欠债不用还钱,面对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不诚信的债务人用来恶意逃避债务的疑虑,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予以规避: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同时,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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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浙江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我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个人破产并非

欠债不用还钱

●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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