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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保险费率被罚款21万元

时间:2023-05-20 0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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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保险费率被罚款21万元

日前,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开出21万元罚单,原因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并且有119笔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4万元。

经查,阳光产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其中,14笔旧车商业险保单按照新车商业险27%的费用比例向中介机构及销售人员支付了手续费及提奖,涉及分支机构11家,保费共计31976.25元;3辆营运货车按照特种车费率承保商业险与交强险,涉及3家分支机构的5笔保单,保费共计19256.14元。

2、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119笔业务管理费的财务记录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相符,涉及分支机构11家,财务记录中的费用科目涉及差旅费、招待费、人力费用、咨询服务费、租车费等,金额共计756933.92元。

阳光产险重庆市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贾领峰承担上述问题的直接主管责任,阳光产险重庆市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发展的分管总桂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综上,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阳光产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贾领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管理责任人桂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阳光产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贾领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管理责任人桂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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