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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铭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敲诈勒索一案法院作出一

时间:2021-11-01 0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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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铭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敲诈勒索一案法院作出一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卢铭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案,日前,经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铭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卢铭高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铭高明知以黄清贤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管理,实施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其他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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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铭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敲诈勒索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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