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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廊坊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用报批车险费率

时间:2018-07-23 2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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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廊坊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用报批车险费率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廊坊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银保监罚决字〔〕18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廊坊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报批的车险条款费率,时任总经理王谦负直接责任。

廊坊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安盛天平廊坊支公司处罚款20万元,给予王谦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成立于9月19日,王谦为负责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2月31日,注册资本8.46亿人民币,VEYRY Xavier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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