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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19-04-20 0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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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部分“分类处置,完善各类历史遗留用地手续”的内容。

(二)删去第五部分“完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中第(十四)项“1.再开发试点范围内和复垦区内的土地地类,根据土地踏勘现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认定。对涉及农转用、征收的再开发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2.用地报批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应予以处理(处罚)到位,确实因客观因素暂未处理(处罚)到位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并制订明确的政策处置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认,可暂时视为违法违章行为已消除先报批征收手续(包括农转用手续),征地补偿按温政办〔〕194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没有处理(处罚)到位的,不得予以办理供地手续”的内容。

(三)增加“文件有效期到12月31日”的内容。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1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部分“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的衔接”的内容。

(二)第四部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的衔接”中“对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B)、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面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的内容,修改为:“对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农用地标准实施征地补偿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1月1日后按市政府143号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区块,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63号)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风险补充资金”。

三、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19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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