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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法规公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

时间:2022-09-16 1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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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法规公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8年11月2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政银合作”协议,全面推开了政务服务与金融服务相融合的战略协作模式。2020年1月1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开设银行账户、授信、贷款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压缩涉企金融业务办理环节和时限,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经过一年多的积极推进,“政银合作”已逐步形成了申请人通过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办企业注册、申请企业账户、办理贷款业务的政银联动模式,为广大企业提供了“零见面”“家门口”式的便利服务。

为深入落实《条例》要求,促进“政银合作”向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方向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银合作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政银合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途径。各级市场监管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政银合作”工作的重要性,从提高企业在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经营贷款便利度的角度出发,切实强化为民服务意识,以“政银合作”为契机,加大各地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加入“政银合作”行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政银合作”工作要求,主动承担社会属性和企业责任,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动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搭建“一站式”企业注册代办平台,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规范政银合作模式,确保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一)严格执行企业注册授权代办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企业注册代办业务有关权利义务,指导代办网点悬挂统一的代办网点标识(见附件1)。签约银行应在政银合作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各代办机构应根据企业意愿办理相关业务,不得私设条件、强制捆绑、错误引导申请人办理带有盈利性的存款、理财、贷款等业务项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签约金融机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并开通专用业务账号,定期更新业务用户。

(二)增强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公开业务办理标准、流程、时限,在业务受理大厅公布授权代办网点信息,利用“政银合作”代办网点合理分流业务。开设“政银合作”绿色通道,安排专职人员审核网上业务,压缩办理时限,并做好代办业务培训与解答。代办网点要向申请人公开办理程序、申请材料、代办时限、联系方式等基本要求和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互联网电脑、移动终端、复印打印设备等硬件设施,选派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有责任心的人员全程引导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业务。

(三)进一步规范涉企业务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相关规定,严禁在企业注册及代办过程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企业注册窗口及代办网点应免费提供文书打印、身份证件复印服务。不得指派第三方收费服务机构有偿办理企业注册代办业务。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涉及收费时,需向企业说明,并进行价格公示,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将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银合作”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参与“政银合作”,不得私设限定条件、不合理条件、歧视条款等限制服务机构参与。尊重企业自主权利,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代办服务,不得指定代办银行和网点。各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滥用行业支配地位恶意竞争,不搞捆绑代办、搭车业务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和义务。

(五)强化政策引领和检查督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主导作用,积极出台鼓励性政策,支持“政银合作”顺利推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完善工作制度,督促“政银合作”参与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增强示范效应,鼓励各地打造“星级代办服务点”,促进代办网点标准、规范运行。

三、创新政银合作手段,切实解决企业难点

(一)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行“一门”“一次”“一窗”式“政银合作”业务模式,申请企业注册与开设账户等业务联办的,只需向一个窗口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办理。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选择试点地区和银行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试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代替纸质营业执照提交。

(二)提升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和“零见面”审批模式,大力推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代办模式,提高“电子化”“网上办”的使用率。不断拓展线上、线下多种业务模式,充分利用“全程电子化”手段实现线上申请企业登记注册,鼓励有条件的代办网点线下利用自助申请、自助打照等设备开展自助业务。

(三)增强业务联动。将企业注册与金融业务相结合,不断强化业务联动,在企业开户、实缴出资、企业注销等业务中实现企业身份核查、实缴信息核实、企业债权清算等环节的深入联动,确保业务时效性和准确性,减少办理流程,压缩不必要的办理环节,准确把控风险。

四、提升政银合作效能,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聚焦企业“痛点”提升服务能力。各签约银行要聚焦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中资金短缺的实际问题,从金融信贷领域加大对企业经营的扶持力度,增加创业贷款、信用贷款的投放,减少贷款发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信贷政策的企业要主动跟踪、主动服务,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引导。以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政银合作”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广“政银合作”模式,引导广大企业通过银行代办网点便捷取得营业执照和快速获得信贷。

(三)加强统计汇总和跟踪绩效。坚持月统计报告制度,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认真填写《“政银合作”业务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每半年由盟市组织对“政银合作”相关情况进行集中汇总上报,并对签约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长期未开展相关业务或不具备条件开展业务的网点进行跟踪督促。各签约银行要加强对代办网点“政银合作”工作的绩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五、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政银监管联动

(一)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政银数据共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信息共享方案》(见附件3),以“自治区企业法人信息库”为依托,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数据传输方式,打破市场监管部门与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壁垒,使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准确把握企业在金融领域相关活动,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实时、便捷、准确地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二)建立共享机制,综合利用共享信息。建立信息对账、结果互认机制,做好共享数据的维护更新,确保政银共享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推动政银合作共享信息在市场监管和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大力开展信用监管、联合惩戒。

“政银合作”是我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各级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和“政银合作”签约银行要深入落实《条例》要求,以突出问题为导向,聚焦企业难点、痛点、堵点,深入开展“政银合作”相关工作,为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代办网点标识规范

2.“政银合作”业务汇总统计表

3.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信息共享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

“政银合作”代办网点标识规范

全区“政银合作”企业注册代办网点,应统一悬挂明显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作标准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XXX分行”字样:字体为大标宋体,黑色,不加粗,字号为2.5cm×2.9cm,位置居左上角,距离上侧、左侧边缘均为3cm。

2.“指定企业注册便民服务点”字样:字体为华文行楷,红色,不加粗,字号为4.6cm×5.5cm,位置居中。

3.“XXXXX分行”字样:字体为大标宋体,黑色,不加粗,字号为2.5cm×2.9cm,位置居右下角,距离下侧、右侧边缘均为3CM。

4.按民族地区文字使用相关规定增加蒙文字样,要求翻译准确,使用规范。

5.标识牌大小:宽60cm高40cm。

二、制作方法

镀锌平面铁,底面白色烤漆,画面UV。

三、制作示例

例1: 例2:

各网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例1或例2样式制作悬挂。代办点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本着整体协调、美观大方的原则自行调整行数及字体、LOGO大小。代办点LOGO使用方法遵从银行相关规定。

附件2

“政银合作”业务汇总统计表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代办网点数

代办执照数

金融服务

本月新增

累积数

本月新增

累积数

合 计

注:1.金融服务政策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说明。

2.报送邮箱:.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政银合作”信息共享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

目 录

第1章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加强资源共享,推动“政银合作”是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要求。

围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银合作”发展策略,借助银行等金融单位服务网点多、涉企用户多、信息化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等优势,通过在银行端实现企业设立申办,打照,可以有力的拓展企业登记、打照等核心市场监管业务的办理渠道,提高业务办理的高效性和便利性。

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涉企业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并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有效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证明市场主体已获得相关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全国通行互认的特点,目前已形成了最具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企业身份认证机制。

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市场主体身份认证、信息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留存、电子签名等功能,且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可以通过手机领取下载并使用,支持全国范围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认互用。

近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5】401号、银发【2017】3号、银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支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支持运用电子营业执照准确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电子渠道为单位办理开户、变更等账户业务。

同时,通过将银行等金融服务与企业生命周期内涉及的政务服务相融合,快速提升银行获客能力,提高企业开户、融资等方面的服务水平,搭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政务、金融服务平台。

第2章

总体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政银合作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计划向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共享数据内容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各商业银行可通过调用共享服务的方式获取全量市场主体的相关数据,并可增量获取新增市场主体的相关数据。提供数据内容不包含企业隐私以及相关自然人的隐私信息。由于共享给银行端的数据内容有限,无法完全覆盖银行端的复杂业务场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还计划为各商业银行提供部分数据查验服务,各商业银行可基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查验服务清单,按需调用服务实现数据查验,数据查验服务的实现模式为银行端按服务清单的要求传入待查验的数据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系统反馈查验结果(仅返回结果,不包含具体数据)。各商业银行可通过调用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的方式实现市场主体线上、线下身份认证,避免用户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反复注册;可直接获取电子营业执照版式文件,避免企业上传提交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还可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对业务数据进行电子签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业务办理。

鼓励各商业银行自行承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第三方申办平台,拓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渠道,基于银行先进成熟的信息化建设能力,为企业和申请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各商业银行可按照市场监管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业务要求自建企业开办平台,企业用户通过银行端企业开办平台(网页或者移动端),实现市场主体的开办业务申请,考虑到目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涉及的市场主体类型众多,建议各银行先实现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开办功能,这部分市场主体的开办量可占目前所有市场主体开办业务量的90%以上。用户在使用银行自建平台完成填报后,通过调用市监局一网通平台的服务提交业务申请数据,并可调用服务获取审批结果。

第3章

技术方案

3.1

数据服务

按照总体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局数据中心系统为银行端开放相关的共享服务和查验服务,具体实现方式和技术要求如下。

3.1.1

数据共享服务3.1.1.1 数据共享内容

计划提供给各银行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具体数据项如下: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市场主体名称

市场主体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作人/首席代表

住所/营业场所

注册资本/出资额

营业期限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的相关信息

3.1.1.2 数据共享方式3.1.1.2.1 存量数据共享

目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大,银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标准通过局方要求的网络进行数据共享交换,需履行手续后,银行可以获取相关企业数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系统会提供市场主体增量数据服务接口,各商业银行可通过定时调用服务来实现数据的获取,具体数据项参考3.1.1.1。

增量数据获取,是由银行端主动调用服务定时获取,而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增量数据共享服务开放时间为每日24点至早6点之间,对会银行端的每日的调用时间、访问次数、获取数据量进行限制,以避免银行端调用异常导致数据中心系统异常。

3.1.2

数据查验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系统会提供以下数据查验服务,原则上已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专线网络对接的银行,要通过专线实现访问和数据传输。如果还未建立专线对接的,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但数据访问过程需实现数据加密解密和防篡改机制,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

3.1.2.1 企业法定代表人查验

服务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查验服务

传入参数

企业名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返回结果

查验通过

查验未通过

3.1.2.2 企业投资人查验

服务名称

企业投资人查验服务

传入参数

企业名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号

投资人姓名

投资人证件号码

返回结果

查验通过

查验未通过

3.1.3

消息推送服务

银行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重点关注企业,在发生以下动态时,及时知晓主体意向。银行关注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在申请银行开户的企业,不是全部企业都能关注。

3.1.3.1 主体变更消息推送

主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投资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等多个变更事项,银行可选择具体变更事项进行关注。

如果银行关注企业的所选变更事项,发生登记变更,市监局在业务办理开始,及时将消息推送给银行,仅告知银行哪个事项发生变更动作,以便银行及时知晓。在审批后,将具体变更结果,推送给银行。

3.1.3.2 主体注销消息推送

如果银行关注企业,发生主体注销,市监局在业务办理开始,及时将消息推送给银行,告知主体准备注销,以便银行及时知晓。在主体注销业务审批后,将注销结果推送给银行。

3.1.3.3 主体股权质押消息推送

如果银行关注企业,发生股权质押,市监局在业务办理开始,及时将消息推送给银行,仅告知银行主体发生股权质押动作,以便银行及时知晓。在股权质押审批后,将股权质押具体内容,推送给银行。

3.1.3.4 主体行政处罚消息推送

如果银行关注企业,在市监局产生了行政处罚,市监局及时将该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告知银行,以便银行及时知晓。

3.1.3.5 主体再投资消息推送

如果银行关注企业,做为投资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或投资了其他市场主体,市监局在审批结束后及时将该投资内容告知银行,以便银行及时知晓。

3.2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

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市场主体身份认证、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留存、电子签名等功能,支持线上线下使用。拟分两阶段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第一阶段:在线下应用中实现市场主体身份认证、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留存功能,支持市场主体现场出示电子营业执照,银行通过验证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身份认证,并获取电子营业执照文件。

第二阶段:将电子营业执照扩展到线上应用,实现市场主体线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功能,支持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电子开户、变更等账户业务。

3.2.1

在线下应用中,市场主体用户通过手机出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或验证码,银行应用系统前端通过扫码枪扫码或输入验证码,系统根据此验证码进行当前市场主体身份认证,调用电子营业执照服务实时联网验证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信息。

3.2.2

电子营业执照留档主要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下载URL方式实现,该URL的有效时间为10分钟。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下载接口入参包括当前办事人身份证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参数,应用系统应做好办事人身份证号的加密保护。该方式提供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并载明此文件的留存时间、办事人姓名、办事事项等信息,供比对查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图样如下图所示。

3.2.3 应用登录认证(线上身份认证)

市场主体线上身份认证,PC端应用以扫码验证形式为主。市场主体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通过手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描银行应用系统页面的登录二维码,应用系统后台通过一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接口调用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服务,并接收身份认证结果。通过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企业身份真实性,证明该企业是真实存在并存续的、该电子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给该企业的,从而实现对登录企业的身份认证。

3.2.4

企业在办理网上开户等银行账户业务时,在银行应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业务数据,可以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对业务数据进行电子签名,达到防篡改防抵赖的目的,实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全程电子化。

3.3

银行自建平台对接3.3.1

建设要求

此平台为各商业银行自建,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开办业务的信息采集需严格按照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相关业务要求,在填报过程中需实现对相关填报信息的查验和相关人员、企业的实名查验、证明文件的上传、在线签字确认等一系列功能。

具体实现要求,详见《企业登记开办功能需求方案》

3.3.2

系统对接3.3.2.1 业务提交

企业及申请人在完成业务填报的全过程后,由银行企业开办平台将全部业务填报数据、证明文件图像、在线签字图像等内容,整体发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开办一网通服务平台。

一网通服务平台会对提交的数据进行查验,如符合业务要求,业务提交成功,并反馈银行端当前这笔业务的具体审批机关;如未通过查验,一网通平台会将查验不通过的结果反馈给银行申办平台。

3.3.2.2 审批结果查询

企业及申请人在完成了业务提交并成功后,可主动调用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服务平台的服务来获取审批结果。如业务审批未通过,银行端可获取到审批未通过的具体原因;业务审批通过,银行端可获取到审批结果,并反馈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

3.3.3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3.3.3.1 应用对接要求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8〕92号)要求,集成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系统,应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即:银行须部署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通过前置系统安全接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系统。

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负责接收应用系统发起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请求并处理,以及接入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系统的安全处理等。

3.3.3.2 市场主体身份认证3.3.3.2.1 线下出示验证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第一阶段,实现该功能。

市场主体线下到银行柜台办理账户业务时,通过手机出示电子营业执照,银行通过验证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市场主体的身份认证。

应用系统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增加获取电子营业执照的页面,在页面中需要支持用扫码枪采集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或者输入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码的功能。不需要针对扫码枪做额外的软件开发。

2、在应用系统服务端增加获取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结果的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接口查询该验证结果。

3.3.3.2.2 线上扫码登录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第二阶段,实现该功能。

市场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来登录系统进行身份认证。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应用系统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 在登录页面中,增加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的选择,用户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显示登录二维码。登录二维码由应用系统调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的服务端接口生成。

2) 获取验证结果,应用系统开发一个接收验证结果接口,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调用该接口把验证结果推送给应用。

3) 应用系统根据获取到的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判断企业是否有业务权限,如果有则允许登录系统。

3.3.3.3 营业执照文件留档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第一阶段,实现该功能。

银行通过扫描企业提供的电子营业执照,打印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去银行工作人员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核验工作。

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需要留存营业执照的,应用系统后台发起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下载请求,通过接口调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获取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下载URL;应用系统根据此URL自行访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系统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若该企业用户未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则返回错误。

3.3.3.4 电子签名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第二阶段,实现该功能。

电子营业执照支持推送签名和扫码签名两种应用模式。

(1)推送签名: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应用系统后,应用系统将签名数据提交至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由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将待签名数据推送给手机端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完成对业务数据的电子签名。

(2)扫码签名:应用系统调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前置系统生成签名二维码,企业用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描该二维码,完成在移动终端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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