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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案判决

时间:2024-08-09 17: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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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案判决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王治国 徐秋子) 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对于这起沪上首例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精心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酒后找来代驾

谁知发生单方事故

12月8日晚,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便叫了代驾公司。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

晚9点,代驾司机陈师傅开车经过浦东新区浦东南路高科西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交警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开的这辆车并非是他的,而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7月,这辆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购买了保单,被保险人是陶先生,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7月28日零时起至7月27日24时止。

12月30日,依据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大地财险出具了《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1月21日,大地保险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随后大地财险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陈师傅说,自己是安师傅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代驾协议,应当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安师傅公司则称,陈师傅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大地财险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限责条款不生效力

法院判赔2.65万元

审理中,法院将钱先生、陶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 被保险人允许 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 合法驾驶人 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安师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安师傅公司认为,《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应为有效。对此,钱先生及同事均否认曾签署该协议。法院认为,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第三人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安师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周士钧表示,这一判决明晰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和代驾公司的责任范围,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和代驾行为的约束,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他也提醒代驾公司,应当自行投保代驾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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