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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业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时间:2023-01-01 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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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业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各盟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86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清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解决这些困难和需求,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一)利用平台、强化项目,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各地要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施“布丝瑰行动计划”,培育一批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巧娘等能工巧匠带头人。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线上线下新型职业女农牧民、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训,鼓励留守妇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妇女发展行动计划”,积极为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对为农村留守妇女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紧密利益联结的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牧业产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予以适当照顾,发挥产业项目带动作用,使留守妇女户积极参与现代化农牧业生产。加强对建档立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帮扶,根据其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推动其在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家门口”就业。

(二)打造品牌、加强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打造“北疆巾帼志愿服务”品牌,更多关爱单亲困难母亲、陪读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推动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强化科学健身治未病的理念。组织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赴农村牧区开展科学健身宣传,提升留守妇女的科学健身技能;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健身骨干的技能培训。依托基层(苏木乡镇)文体活动站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技能展示活动,为留守妇女营造健康、互助、和谐的生活环境,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大力度、强化服务,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有针对性的面向农村留守妇女群体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检查和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留守妇女录入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救助,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健康普查,改善家居环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继续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公益项目。认真落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版)》。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加大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供给、保障、管理力度,满足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快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健全服务体系,开展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指导、支持性服务及转介服务。

(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做好源头维权。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继续实施“中彩金妇女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将农村失地妇女、留守妇女、单亲特困母亲列入法律援助重点群体。发挥妇联信访窗口、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作用,畅通农村留守妇女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筑触觉灵敏、应对有力、服务到位的维权工作体系,完善关爱服务、发现报告、联防联动、舆情应对、工作督查等机制,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妇女犯罪,特别是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通过开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情况调查和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加强人口管理,全力预防犯罪。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

(五)加强引导、提升水平,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独特作用。引导组织农村留守妇女常态化参与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学习和传播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进程,做好《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终期评估和新一轮规划的起草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作用,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独特作用。

三、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思想引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位的任务,结合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培育“北疆巾帼宣讲团”品牌,深化“百千万巾帼大宣讲”,广泛开展“巾帼心向党奋进新时代”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和“说变化、赞制度”妇女恳谈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

(二)压实工作责任,增强工作合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地要统等做好辖区内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配齐配强基层妇女干部。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典型,曝光侵犯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信息台账,夯实工作基础。要以旗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统筹、乡镇(街道)政府具体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数量规模、经济来源、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将留守妇女数据录入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要重点排查经济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做到关爱一个、帮扶一个、脱贫一个。加快建立纵向贯通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横向连接民政、妇联、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的留守妇女信息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共享、政策衔接、部门协作、精准施策,提升工作效率。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1.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位的任务,结合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培育“北疆巾帼宣讲团”品牌,深化“百千万巾帼大宣讲”,广泛开展“巾帼心向党奋进新时代”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和“说变化、赞制度”妇女恳谈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利用“北疆先锋党建云”和网络新媒体平台,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 式,开展农牧民妇女网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施“布丝瑰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巧娘等能工巧匠带头人。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线上线下新型职业女农牧民、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训,鼓励农村留守妇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妇女发展行动计划”,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项目带动。对为农村留守妇女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紧密利益联结的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牧业产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予以适当照顾,发挥产业项目带动作用,使留守妇女户积极参与现代化农牧业生产。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家门口”就业。(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6.打造“草原巾帼志愿服务轻骑兵”品牌,更多关爱单亲困难母亲、陪读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推动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自治区妇联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分工负责)

7.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自治区妇联负责)

8.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强化科学健身治未病的理念。组织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赴农村牧区开展科学健身宣传,提升留守妇女的科学健身技能;加大对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健身骨干的技能培训。依托基层(苏木乡镇)文体活动站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技能展示活动,为留守妇女营造健康、互助、和谐的生活环境,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宣传贯彻《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做好源头维权。提高留守妇女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力度。继续实施“中彩金妇女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将农村失地妇女、留守妇女、单亲特困妇女列入法律援助重点群体。发挥妇联信访窗口、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的作用,畅通农村留守妇女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筑触觉灵敏、应对有力、服务到位的维权工作体系,完善关爱服务、发现报告、联防联动、舆情应对、工作督查等机制,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妇女犯罪,特别是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通过开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情况调查和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加强人口管理,全力预防犯罪。(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检查和救助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对建档立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帮扶,根据其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内生动力,推动其在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认真落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版)》。进一步规范全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加大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供给、保障、管理力度,满足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快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健全服务体系,开展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指导、支持性服务及转介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继续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公益项目。(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 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 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组织农村留守妇女常态化参与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学习和传播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进程,做好《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终期评估和新一轮规划的起草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作用,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帮助其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自治区妇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嘎查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牧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以旗县为单位,由乡镇(苏木、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苏木、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初次摸排采取民政和妇联联合的方式,后续统计采取留守妇女主动申报和工作人员日常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将留守妇女数据录入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分析系统进行监测,及时在“全国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本辖区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盟市民政局分别向民政厅汇总上报一次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以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掌握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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