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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禁毒宣传系列(二)

时间:2021-06-26 0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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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禁毒宣传系列(二)

原创 津检一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在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们将给大家介绍一些毒品的基础知识,增强大家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让大家秉承健康人生理念,创造绿色无毒生活。本次课堂以常见的毒品犯罪为主要内容,呼吁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贩卖毒品罪

案例

检察官,我冤枉啊,我没有贩卖毒品,我就是帮吸毒人员张三买了3克冰毒,仅此而已。

你帮张三购买冰毒,是否赚取了差价?

那当然是赚了,我不能白帮忙啊,我赚了300元。

那就没冤枉你,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不是吧........

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

检察官,我想不明白,我就是帮吸毒人员李四购买了15克海洛因,李四说自己吸,从中我也没赚差价,就是纯帮忙。为什么要抓我啊?

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帮忙买个毒品,就犯罪了,这......

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的行为。其中,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案例

检察官,我和吸毒人员王五是好朋友,但我不吸毒啊,我不过是帮王五拿了个快递包裹而已。抓我干什么啊?

快递里面是什么,你知道吗?

王五告诉我了,是冰毒,他从网上联系的买家,人家给他邮寄过来的。

快递包裹中的冰毒被伪装成冰糖,经称量,重20克。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看来毒品这东西,碰都不能碰啊,唉......

释法

司法实践中,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例

检察官,我没干坏事啊,为什么抓我啊?

你是不是在A酒店开了一间房,让赵六他们三个人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了?

可不是我让他们吸毒的,我开房本来是要四个人一起打麻将的,后来赵六他们三个人提出要吸毒,我看都是朋友,就没好意思阻止。不过我可没跟着他们一起吸毒。

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啊,不会吧......

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的场所,既包括长期居住的场所,如家中;也包括临时租用的场所,如酒店房间、KTV包间里;还包括交通工具内,如私家车内。

END

信息来源/第二检察部、第八检察部

原标题:《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禁毒宣传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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