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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如果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 理赔时会拒赔吗?

时间:2018-07-30 16: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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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如果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 理赔时会拒赔吗?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是在保险中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为【告知】和【说明】。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要履行“说明”义务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要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拟定者,对于合同条款有更多的决定权和解释权,如果不把合同的条款清晰地告诉投保人,那么投保人也很难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购买该款产品,以及以什么样的条件来购买保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就必须把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以及注意事项全部告诉投保人,并且就除外责任部分,必须着重讲解,以致投保人清楚明了。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有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采用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意思是:如果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就免责条款并没有做【明确说明】的,则可以视该条款无效,但合同有效。

2.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要履行“告知”义务

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是最为熟悉的,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不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以及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关于被保险人的重要事实和因素真实可靠、毫无保留地告诉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很难判断是否能够接受投保、以什么样的方式接受投保。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保人需要将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就诊记录、体检结果等告知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体现在投保操作中,就是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

在《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有的同学会说:下面不还有一条吗?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这就是上面提过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具体的解释说明我在下面的第三部分会详细说)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

我们购买保险,是为了做风险转嫁。

而保险公司也并非是慈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投保都会无条件接受。在接受投保申请时,会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做评定,然后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

用风险管理来解释保险公司的行为:

1、第一步-风险识别:

接受投保申请时,要求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其中涉及到的信息有:MBI指数(身高、体重比),是否有发生过某些疾病,是否有过某些症状,过往的就诊记录、体检结果,以及职业类别、收入状况等。

2、第二步-风险评估:

对于收集的信息,通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就相关信息做核保,并考量其是否对被保险人未来的健康状况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是否存在逆选择的倾向。

3、第三步-风险规避、损失控制:

对于核保结果达不到承保标准的人群,会选择适用的风险管理对策进行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例如:除外承保、加费承保、拒保。

下面给大家看几个具有代表性真实核保结果:

某保险公司-定期寿险

乙肝小三阳核保结果:加费

某保险公司-终身重疾险

乙肝小三阳核保结果:加费

某保险公司-终身重疾险

甲状腺结节核保结果:除外

某保险公司-防癌险-核保结果:拒保

以上核保结果均以投保人给出的信息为基础,一旦信息错误或者不实,则核保结果会发生较大偏差。如果实际存在症状但不告知,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是不公平的。而保险公司在得知实际情况后可以拿出“尚方宝剑”-《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认定该份合同无效,相应的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如此一来,购买保险的初衷和愿望也就不能达成,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未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

我们先来说说出现“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一般都有哪些?因为每种不同情况下的不如实告知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1、投保人自己的故意行为:

(1)故意隐瞒病情投保,且投保两年内申请理赔的——拒赔且不退还保费

(2)故意隐瞒病情投保,超过两年申请理赔的。

保险法修改生效的这个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有利投保人的条款,对促进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有深远的意义。但是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也绝不是带病投保的利器,并不是只要熬过了2年就万事大吉了,如果存在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

给大家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投保人胜诉

9月,王某自己投保了某寿险及附加终身重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2型糖尿并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3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000元。经多次协商理赔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9月29日,保险公司于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9月,王某自己投保了某寿险及附加终身重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2型糖尿并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3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000元。经多次协商理赔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9月29日,保险公司于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二:投保人败诉

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父亲人曾有重要事实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被诊断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有骗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辩进行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来源:中保网)

原因:李某父亲人曾有重要事实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被诊断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有骗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辩进行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来源:中保网)

那到底哪种情况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呢?

这里面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告知的内容或者疾病(简称A)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简称B)是有区别的。A往往是一些轻微的疾病或者症状。B则是重大疾病,许多重疾离死亡不远了。只有发生B时,保险才会赔付。

比如乙肝病毒携带属于A,而肝癌晚期属于B。如果不能理解上述概念的区别,就很难理解下面的几种情况。 然后要区分三种情况:

1、 A没有告知,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状或者不良生活习惯慢慢演化为B。只要确诊B时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离合同成立已经过了两年,肯定要赔。 立法规定已经很明确,这种情况下,法律和保险业界争议并不大。

2、 A没有如实告知,但实际上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有B了。患有B表明保险事故在投保时已经发生。患有这类重大疾病,不可能不治疗,投保人基本心知肚明。其故意的心态比较明显,这种情况就不能机械适用两年抗辩期了,否则就是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

3、 A没有告知,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发生B,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赔并解除合同。但有的投保人基于各种原因,会拖延到两年后去理赔。比如8月1日投保,而1月1日发现患有B,治疗半年被保险人死亡。家属早就拿了相关的诊断材料,但一直等到8月1日之后再去提交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希望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诚信也是比较明显的。另外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少天应提供理赔材料,故意拖延提交理赔材料,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保险理赔难以得到支持。

2、因为投保人的过失导致的未如实告知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通俗的说就是:拒赔,但退还你的保费

(1)很多客户是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的病史,或搞不清楚自己的疾病的。

(2)互联网投保,很容易忽略告知问题。线上投保链接呈现的内容往往都比较简单,目的是让投保人方便、快捷投保。而稍微不注意则会忽略要做告知,或者是自身没有保险专业常识,看不明白告知询问的问题,以至于带病投保、次标准体投保。

3、由于保险销售人员急功近利,销售误导:

这里就不得不先诟病一下目前中国的保险销售制度-“代理人制”,700多万代理人支撑了中国高速的保费增长,但是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在这种制度下,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生存要靠销售佣金。许多代理人入行,往往是利用完朋友圈资源后就无以为继。这样残酷的生存环境,导致为了签单成功,没有尽职尽责地介绍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提示相关的风险。

很多情况下保险代理人为了做业务提佣金,没有向客户提示【健康告知书】的重要性,或者跟客户说我回去帮你填,或者说不要填有某种疾病否则通不过核保或者要费率上浮。很多投保人很天真地享受“顾客是上帝”的感觉任由业务员帮他勾选“无”,最后理赔被拒,诉讼也很难。因为投保人无法讲清楚当时是他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是业务员乱填的,尤其是投保人在合同底部往往都手写好“我完全清楚了解了保险合同,***”等字样。

这一点,保险业远不如银行的理财产品,因为银行理财产品签署时规定要有录音录像,有时能够证明签约过程。

貌似这个问题,英明的中国保监会正在着手解决,8月份,保监会下发了下面的这个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从1月1日起实行“双录”

总 结 与 思 考:

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保护,但小编还是建议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要带病投保。理由如下:

1、 许多疾病,如果有明显征兆再去投保,不到两年期满保险事故极有可能就会发生。疾病不是你想控制就控制的。

2、 许多保险公司,卖给你投保人的只是一年期的重疾险,第二年根据风险再决定是否续保。一年期的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期相当于被架空。

3、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越来越多的不实告知行为,未来一定会想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甚至会提高费率。归根结底还是不利于消费者的。

所以小编的理解是:诚信,是一切商业行为的基石,保持诚信会极大地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我们保险的目的还是为了预防未来未知的风险,为了让保险能够更好地发挥本来应有的作用,请保险人【明确说明】,请被保险人【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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