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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疫情期间企业法律事务服务指引

时间:2023-04-07 0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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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疫情期间企业法律事务服务指引

01

第一部分 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指引

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卫健委、财政部等部委以及辽宁省陆续发出的通知内容,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指引如下。

主要依据:《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11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4号)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6号)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6号)。

一、2月份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能休假的员工,应优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按照特殊工时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复工后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对于2月份及之后员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

如员工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其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二)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工资

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四)因疫情停工期间工资的支付

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解决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结合行业属性,工作性质等因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弹性工作方式,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建议积极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四、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一)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二)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三)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四)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

复工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对于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护条件劳动保护符合返工条件,但劳动者不愿复工的,建议企业及时告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但应履行法定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

如果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涉及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企业应当及时与当地社保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系,了解具体经办政策,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相关时限,避免产生滞纳金等费用。

八、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还有哪些的稳岗政策?

根据《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02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法律指引

与疫情相关的合同风险主要是因传染病暴发及其控制措施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责任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一、根据“非典”时的法律实践,通常情况下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例如如下情形:

(一)年会、展会、会务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已订立的客运或货运合同,例如已订立的机票、车票等;

(三)疫区物品的买卖,因封城导致无法进行交易;

(四)其他因疫情不具备交易的情形。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不具备免责的情形:

(一)合同成立于疫情前,对方迟延履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以居所为办公地点从事相关工作,如翻译、设计等工作。

(三)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

(四)其他的不具备免责的情形。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处理?

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不能履行三种。当这三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

四、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03

第三部分 企业财税事务指引

一、企业纳税申报可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19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因此,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时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

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中的规定: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三、企业受到因疫情而发放的政府补助在满足条件时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因疫情导致企业亏损,弥补补亏的期限可延长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的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留抵税额。

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确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六、辽宁省还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6号]内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04

第四部分 诉讼活动法律指引

一、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可通过网上立案、诉讼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在因疫情引起的限制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

四、保留“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据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举证义务应当由企业来承担。一般来说需要通过行业属性、交易模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当然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尤为重要:

及时发布为防控疫情而暂时停产、停业的公告。为了防控本次疫情,从中央到地方均发布了延期复工的通知,故从企业的角度,也应当及时通过公司的公众平台或者其他通知、告示的方式对外告知受疫情影响发生停产、停业的事实,并保留相关证据。

保留与合同相对方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各种往来的函件。如餐饮行业应当保留订单取消或退订的证据。其他行业也应当根据与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行的习惯来保留邮件、短信、书面函等相关的往来沟通信息。

疫情系突发事件,故订单会有断崖式的变化。企业应查找疫情发生前后的相关财务凭证,如人工工资、疫情发生前的营业额、成本、利润表等,用以体现疫情发生前后经营情况的变化。

五、其他诉讼活动

起诉、应诉、开庭、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均受到疫情阻碍,需根据各个地区的限制措施程度和当地法院安排,适时调整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式。

05

第五部分 中小企业经营政策指引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出台了一系列缓解企业压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一、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四、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月5日前如数交还。

以上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劳动人事、合同管理、诉讼活动等方面的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

来源: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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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指引】疫情期间企业法律事务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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