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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512号)

时间:2023-12-29 15: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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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512号)

卫办函〔〕5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和《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重点领域,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见附件),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6月1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于6月30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相关省(区、市)厅(局)、有关单位要支持并督促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秘书处要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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