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吉到(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 和 罚〔〕68号显示,当事人吉到(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户外电子宣传牌中有“主要解决颈背疼痛,腰椎病,关节炎”的宣传,店内手册中有中医理疗的宣传,且当事人并非医疗机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要件,广告费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吉到(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案
吉到(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111MA05U9PH85
侯进林
津市场监管和罚〔〕68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户外电子宣传牌中有“主要解决颈背疼痛,腰椎病,关节炎”的宣传,店内手册中有中医理疗的宣传,且当事人并非医疗机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要件,广告费无法计算。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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