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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健康防护指导的通知

时间:2023-01-27 1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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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健康防护指导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有序向社会开放堂食,根据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业健康防护指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按照宁波市乡镇(街道)疫情风险五色图,较低风险、低风险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可有序向社会开放。

(二)对象。上述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基本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企业经营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洗手液、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等防护物资。防控小组应由第一责任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

(二)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必须设置专人,检查宁波“全域一码通”的“甬行码”或“甬行证”,并对所有从业员工和用餐人员测量体温,绿码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对红码、黄码或体温超过37.3℃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并按要求上报属地镇(乡)街道、园区,联系专车送其就医。

(三)餐饮服务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用餐人员不戴口罩不得进入店内,非进餐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隔桌安排就餐,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确保人与人之间的就餐距离大于1.5米,就餐时尽量避免交谈。

(五)恢复营业前,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杀工作。恢复营业后,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每日至少消杀1次;电梯、桌面、餐饮具等要根据经营情况加强消毒;对洗手间扶手、把手、按钮、龙头等重点部位每2小时要进行一次消毒,做好相关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坚决禁止购买、屠宰、储存、加工、烹饪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七)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指引》要求,尽量保持室内通风,定期开门、开窗,不使用中央空调。

三、加强监管

(一)主体责任。餐饮服务单位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和措施。

(二)监管责任。餐饮服务单位开放堂食服务后,各镇(乡)街道、园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后续跟踪管理。一旦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堂食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三)应急机制。餐饮业主负责对员工每日测温,设置临时隔离点,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烧等身体不适状况及时拨打81890000,并按规定流程处理,使用专用车辆就近送至发热门诊诊治。

宁波市海曙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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