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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

时间:2024-03-03 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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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9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做到“两个维护”的重大实践,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全省上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牢牢把握疫情防控的主动权,有力地遏制了疫情扩散蔓延。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紧紧依靠全省人民,形成疫情防控的强大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决定。

《决定》共十条。主要规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相关决定、命令,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疫情防控责任;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开展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及行政争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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