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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1-27 1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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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队长曾晖担任,副组长由支队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支队各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大队大队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队案调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案调大队陈忠大队长兼任,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部署,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路段:城市道路、国省县干道和农村事故多发路段,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危险路段和临水临崖隐患路段。

(二)重点整治车辆:旅游客运、公路客运、“营转非”等大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车、渣土车、农村“五小车辆”、非机动车等车辆。

(三)重点整治驾驶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四)重点整治违法行为:酒(毒)驾、超速、超员、超载、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机动车“加塞”、乱停放,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道安整治工作格局,切实推动责任有效落实

1.依托市道安办持续完善“政府主导、权责一致、部门齐抓、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社会化。

2.每个月分析研判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综治、精神文明创建、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托道安办进一步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运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加大重要时段、重点地段、重点乡村执法劝导力量投入,督促落实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狠抓农村地区“五小车辆”(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超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查纠和劝导。

(二)加大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依托道安办,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呈街道化的国、省、县道和事故多发路段的中央隔离,临水、临崖防护措施,夜间照明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并规范及城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2.深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托道安办,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路段纳入下一年度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治理。年底前要全部整治完成底排查出的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100处隐患路段(3处事故多发路段、26处危险路段、71处低标路段)整治任务。

3.清理并规范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持续完善校园周边道路防护设施,治理违法停车乱象,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

(三)突出重点源头管理工作,完善道安整治长效机制

1.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监管。对逾期未检验、报废的客货运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企业;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督促客货运企业落实车辆管理各项制度。力争实现营转非、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大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检验率、报废率“双率双百”,摩托车检验率70%以上。

2.持续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及时办理车辆检验、驾驶人审验和交通违法处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客运汽车站、火车站、轮渡码头等交通枢纽周边的交通综合治理,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健全常态管控机制,严查摩托车超载、超员、超速及从事非法运营。

3.进一步强化非机动车交通乱象综合整治。以城区32条重点道路、22个重要路口、二环沿线高架桥、7座跨江桥梁、火车南北站区域为重点,持续推进对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进行严查严处,责令参加现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提高交通违法当事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对超标、无牌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暂扣审查,并将结果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倒查销售源头

(四)完善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1.各交警大队依托交通指挥中心(室)或交警执法站,开展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客运车辆管理工作,设置专门勤务,根据缉查布控系统预警,做好预警签收、拦截处置、反馈和倒查工作,每日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查询功能,研判辖区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客运车辆情况,核实、处罚违规车辆并抄送至车籍地交警支队及交通运管部门。

2.加强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要及时掌握低温雨雪大风恶劣天气变化,有针对性落实道路交通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出现恶劣天气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预警、快速反应、有效处置,防止出现大规模车辆滞留,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加强桥梁、弯道、坡道、隧道、临水临崖以及高海拔、高纬度易结冰路段或交通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巡逻管控,通过巡逻警报、喊话、闪灯警示、车载电子屏提示等措施,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

3.进一步落实重要道路、重点时段路面执法力量,提高执勤执法工作效能。围绕防事故,严查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驾、毒驾、违法占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客运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围绕保畅通,在城市道路严查机动车加塞、乱掉头、乱停放,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道行驶,电动自行车无牌、违法载人,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等影响通行秩序的重点违法行为。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文明出行意识

1.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至少在政府网站、主要报纸、电视台设立1个交通安全宣传专版(专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题报道,推动电视、广播常态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滚动字幕),明确投放内容和投放频次。探索使用新媒体,拓展交通安全意识的传播渠道,着力推动“双微”平台和楼宇广告,完善“交安微信群”,发挥其对重点驾驶人的教育作用。

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重视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围绕各阶段交通秩序整治重点,加强违法大户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市政府印发工作方案后,市交警支队立即召集支队相关单位、各交警大队召开会议进行专项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交警大队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市交警支队勤务、案调、科设大队、车管所、驾管所,结合各自业务负责监督指导各大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专项整治阶段。结合“道路运输平安年”、春运、重大节假、重大安保等专项部署,根据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确定查处重点,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重点专项整治行动。每月“逢六逢九”开展全市交通执法统一行动,常态开展专项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各交警大队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市交警支队将开展半年督查及年度考核,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福州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陈仁德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林晞担任,成员由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专门机构。

二、整治目标

结合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年”活动,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完善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升企业和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线,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打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违法企业,严厉惩处一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二)整治重点

1.重点企业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非化工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化工库、油库、工业气体充装站和汽车加油站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氰化钠、醋酸酐、硝酸铵、硝化棉等涉剧毒、非药品类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

(4)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单位。

2.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及聘请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情况;

(2)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消防法规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3.其它

(1)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风险评估和控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风险摸排和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情况;

(3)剧毒、非药品类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控情况;

(4)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2日-3月31日)。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有关企业、单位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新修订的法规、规章、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榕政办〔〕78号)等。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部署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督查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次月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2月5日前书面上报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市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工作部署精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力度,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担任,成员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87089790。各县(市)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专门机构。

二、整治目标

结合省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零”行动、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年”活动,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

三、整治对象、内容及工作安排

(一)整治对象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城市综合体和大中型商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租屋、群租房、沿街店面、老旧住宅、物流仓储、“厂库改商”等高风险场所;其它区域性火灾隐患。

(二)整治内容

建筑物或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部门审批,使用性质是否与审批时相符;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开展消防演练;生产、存储、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人员密集场所、老旧住宅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标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分隔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出租屋、群租房内是否存在单出口、单楼梯,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是否在厅堂或过道违规进行电动车充电等。

(三)工作安排

市消防支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对人员密集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各县(市)区、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辖区内及各自行业、系统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夏季、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提请政府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依法挂牌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按期整改销案。

3.鼓楼区要重点针对写字楼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整治;台江区要重点针对“万宝”、中亭街商圈开展整治;仓山区要重点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整治;晋安区要重点针对物流仓储、“厂库改商”等问题开展整治;其他县(市)区也要针对当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专项治理,稳定火灾形势。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3月31日)

1.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与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签定消防安全年度目标责任状。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10月31日)

1.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对照年度目标责任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推动相关工作和任务的落实。

2.市消防支队将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火灾特点,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消防大队要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工作任务,确保各项专项行动按时保质地完成。

3.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督促属地以及所管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三)检查落实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1.市消防支队将组织考评小组,对各地公安消防大队落实年度目标责任状情况进行考评。

2.市消防支队将提请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3.市消防支队将提请市公安局,对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工作开展进行考评。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涉爆案事件、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肃清涉爆危害,铲除安全隐患,为“平安福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敦蒲担任,成员由宣传教育处、治安支队、网安支队、刑侦支队、技侦支队、边防支队、消防支队、法制支队等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由分管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平安福州”的主线,坚持严打严查、重在严防,坚持面上清缴、重在源头,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提升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整治目标

坚持底线思维,着眼“不流失、不炸响”总目标,通过主动预警防范、主动清查收缴、主动打击整治、主动规范管理,使公安机关的管控能力明显提升,非法爆炸物品明显减少,爆炸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四、整治措施

(一)大造声势宣传发动

增强宣传也是战斗力理念,精心谋划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实施“三个工程”,营造浓厚氛围,全程保持强大宣传声势。

1.“面上发声”工程。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六个有”,即电视有图、广播有声、报纸有文、网络有互动、移动传媒有展示、街面村庄有横幅。

2.“点上直通”工程。按照“点对点”宣传思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强化安全制度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活动开展、强化安全文化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3.“核查奖励”工程。对接报线索逐一造表、逐一登记、逐一核查,一经核实重奖快奖,兑现奖励、取信于民,带动更多群众踊跃举报,把宣传软实力转化为实战硬成果。

(二)大张旗鼓清查收缴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查缴,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1.“点上缴”。对涉爆单位、矿点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清查非法矿点、废旧厂房、闲置工棚、出租房屋等可能私制私藏爆炸物品的场所、部位,及时查缴违法违规爆炸物品。

2.“卡上堵”。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治安卡点的查控作用,加大对过往疑车疑人疑物的盘查力度,及时发现查缴。

(三)高压态势打击整治

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以追源头、严监管、信息化为抓手,大力度追查破案,全环节严防死守。

1.全力核查线索。全面梳理涉爆线索,逐一开展核查深挖,上级公安机关要尽可能直接组织核查。对涉及系列性、流窜性涉爆犯罪团伙线索,要强化警种、部门、区域警务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2.全力深挖追逃。把查清涉案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技术、原材料、设备及爆炸物品来源,作为查结涉爆案件的重要标准,做到“四不放过”,即源头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摧毁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在逃人员没有抓获不放过。

3.全力集中整治。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开展集中整治,严防民爆物品被盗、被抢和非法流失。重点抓好民爆物品现场使用和清退环节的检查,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及时将剩余民爆物品清退回专用储存库,严禁非法储存行为发生。强化涉爆人员的排查,充分借助系统平台进行比对碰撞,发现可疑人员,登记造册,实施动态管控。

(四)大力创新严密管防

创新管理方式,推动民用爆炸物品可视化信息管理系统落地,开拓新举措,建立新防线,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实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物联化、可视化、智能化”目标。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至2月28日)。通过组织开展“七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安全生产浓厚氛围。重点深入宣贯《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公综〔〕314号)、《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爆物品若干规定的通知》(榕公综〔〕313号)文件精神,以案释法,警示涉爆从业单位不碰违规作业“高压线”。

(二)查处打击,防范控制阶段(3月1日至11月1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隐患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组织“回头看”行动,检查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拓宽涉爆信息的渠道,广泛收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案件线索,加强信息研判,并及时组织力量,查破一批案件,捣毁一批非法制贩窝点,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民爆物品储存、领取、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各环节工作组织监管执法,进行全面清查,严查制度落实情况,严防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事件。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2日至12月31日)。对全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查找薄弱环节,补短板制定对策,提炼固化好的做法,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治理重点。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哪里的原则,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在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治理上取得成效。

(二)强化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国土、安监、经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加强警种间的沟通协调、情报共享,发挥各自优势,线上线下结合、打防管控互动,有效提升管控能力。

(三)强化责任倒查。宣传发动、清查收缴、线索核查、案件查处、逃犯追捕等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确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炸、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抢)案事件的,要逐一倒查、严肃问责。

(四)强化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建立健全情报交流制度,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在发生各类涉爆案事件后,上报时,要客观精准报告案件实情,及时进行管控处置,确保事态早控制、隐患早处置,防止小事端酿成大事件。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委主任陈希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交通委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邓文杰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及市公路局、市道管处、市水管处、市交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交通委、市公路局、市道管处、市水管处、市交通执法支队及市交通质监站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安监处。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实施动态管理、持续跟踪,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切实消除重大隐患,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三、整治重点

(一)道路客运方面

1.严格驾驶员管理。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教育和考试,加大继续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提升驾驶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驾驶员,对导致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严格客运站管理。督促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制度,严禁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车排班发车。督促指导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3.严格实名制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票、人、证”一致性查验,严禁身份不明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旅客乘车,并做好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保存。对拒不落实实名管理的,依法对经营者及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方面

1.督促物流经营者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单,对托运人的身份进行人工实名登记或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识别,落实货物受理环节开箱验视。

2.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把驾驶员、押运员上岗关,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严禁从业人员不适岗及营运车辆“带病运行”。

3.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特别是要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技能。

(三)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方面

1.严格落实城市公交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坚决杜绝将存在安全隐患、应急设备配置不达规定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

2.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运营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运营安全检查要求,对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岗位操作手册,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强化实战型应急演练。

(四)水路运输方面

1.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深入推进渡船标准化,加快渡船更新,做到渡船100%配齐应急、消防、救生设施设备。坚决打击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2.严格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运输船舶准入。严肃查处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和航运公司接受船舶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方面

1.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没有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进行施工,严禁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测量和采取支护措施的隧道开挖,严禁深基坑防护措施不足、不满足安全施工条件的桥梁围堰施工建设。

2.全面开展施工驻地设置和作业现场安全评估,坚决杜绝在陡坡、临崖、危岩以及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洪水、落石等灾害影响地点选址建设。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在建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等大型构造物工程以及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列入今年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要全面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严格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销号,对发现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3月31日前)。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整治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发现不足,找出亮点,研究提出相关建议。12月15日前,市公路局、道管处、水管处、交通执法支队、交通质监站要将本单位本系统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陈仁德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福州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福州供电公司安监部负责人担任,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整治目标

结合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年”活动,打击当前各类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着力整治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整顿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严厉惩处非法违法企业和单位责任人,有效防范非煤矿山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重点整治矿山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行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

(二)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重点整治防范边坡坍塌事故、爆破安全事故、排土场安全事故、破碎系统安全事故、铲装作业伤害事故以及滑坡、泥石流灾害事故隐患。

(三)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规范非煤矿山民爆服务队与爆破作业的管理。严格非煤矿山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制度。巩固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28日前)。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企业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化整治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严格执法措施,确保完成各类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和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到位。

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行动,决定开展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层级指导、一线考核。组长由市建委主任陈漠诚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总工林宝钧、副主任郑鸿、副主任郑军担任,质安处、城建处、安全站、地铁质安站负责人担任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安处,由质安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推进施工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和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集中整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文明施工经费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掀起一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提升热潮,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行动中关于工程安全的要求重点开展大型机械设备、悬挑式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整治。

1.大型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加强大型机械设备备案管理,安装、拆卸全过程严格遵循规范要求,首节、附着、顶升结束以及整体安装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日常使用过程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范围内可能扫到周围构筑物的,应采取缩短起重臂措施;在构筑物上方回转的,制定针对性专家论证方案。规模以上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分包强制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项目使用动臂式塔吊。

2.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整治。规范施工现场钢管式脚手架搭设,严格按图施工,搭设分包单位严禁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业务。要求新开工项目主体结构从二层开始设置悬挂式脚手架,钢管、扣件、密目网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强制规范标准要求,同时重点加强对整体爬升架、吊篮架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保险、防坠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使用安全。

3.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整治。认真汲取近年发生的模板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对结构性能和尺寸偏差等模板制作安装突出问题的抽查抽测力度,搭设过程中发现轴线位置、垂直度或截面尺寸偏差过大或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缺失的,具备拆除条件的一律责令重新安装,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4.深基坑工程专项整治。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深基坑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参照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对全市所有深基坑项目进行施工前备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分层开挖并设置支护,同时加大对毗邻建筑物位移、沉降的定期抽测,避免出现基坑坍塌或者危及周边建筑结构安全。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情况专项整治。所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求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核和专家论证等相关程序;方案实施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结合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模架“一体化”企业应由企业领导带队对本企业所有承揽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模架“一体化”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留存项目部备查;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应于7月31日前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超时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市建委将适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和大型机械设备倒塌等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把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二)创新工作方式。各县(市)区住建局及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统筹安排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日常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记分排名前列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参与检查、服务企业,帮助企业深查问题,彻查隐患,指导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检查执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未按规定填报检查情况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给予施工、监理单位记分,同时对其开展约谈警示,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零容忍”,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并予以立案查处。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既要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形成威慑力,也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做好典型示范引领。要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学校安全大检查行动成果,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提升学校安全水平,确保师生安全、校园安定,按照市安委会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唐希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综治、公安、安监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教育、综治、公安、安监、交通、交警、市场、消防、建设、国土、文广新、体育、卫计、城管、水利、园林等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综合管理,学校负主体责任,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学校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教育培训,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着力解决安全管理中的漏洞,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责任事故,促进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各类学校。

(二)整治重点

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校园安全基础保障。构建校园安全风险预防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年”行动,在学校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通过明察暗访、联合检查等形式,采取行政处罚、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司法移送协查等措施,集中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行为。主要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安全治理:

1.交通安全整治。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办法,规范校车管理台账,落实“六定”管理(定固定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定固定班次,定固定学生座位,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固定接送线路,定固定接送时间)、“三个严禁”(严禁无证运送学生、严禁超载超速、严禁违规运营);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依规使用校车标牌;与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教师和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指导、监督学校对其配备的校车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值守,监控校车运行情况,每天应有不少于两次巡车记录,各级教育部门应适时抽查,待省政府明确校车监控责任部门后,督促学校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以实行实时监控。建设、交通、公安交警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排查校园周边、校车行驶线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警示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等。交通部门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黑校车”非法营运等行为开展整治;进一步完善学生定制公交、农村周末学生班车等涉校公共交通服务。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执法,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整治“黑校车”非法营运等行为。(教育、交通、交警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

2.食品安全整治。教育部门督促学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学校应设立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内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市场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检查食堂、小卖部及其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检查原料采购存放、加工制作、食品留样等环节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城管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强化师生食品安全保障。(教育、市场、城管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

3.消防安全整治。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学校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维护,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明确学校消防管理重点部位和风险点,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继续续推进“消防安全伴我成长”三年行动,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消防工作“四个能力”(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消防、市场部门加强对校园防火、特种设备执法检查,指导学校进一步提升校园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市场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

4.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整治。教育部门继续推进“校安工程”,检查学校校舍、附属工程、特种设备及各类活动器材,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存在危房,各类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及时检查、维修、加固、更换,确保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加大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和休工期间的安全监管,教育引导师生远离施工现场,注意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部门加强对教育系统报监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落实相关安全要求,是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采取架设安全防护网等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

5.预防学生溺水整治。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建立重点人群档案并加强管理,开展“三进”工作。各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摸排溺水隐患,及时整改,加强管理和应急救护,广泛宣传;向学生开放安全的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教育、建设、国土、城管、园林、水利、文化、体育、公安、卫计、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

6.校园综治安全整治。持续推动“护校安园”工作,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治安管理防范措施,检查学校是否配齐配足安全保卫力量和各类防暴、防护设施,门卫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值班值守和巡逻工作等规定是否严格落实,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有效;是否建立特殊生管理档案,是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制刀具排查等工作;师生集体外出、大型活动是否做好相应安全措施;是否开展防溺水、反恐、防骗、防暴力伤害等安全、法制教育;是否聘请综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校开展综治工作;是否开展“护卫中小学生(幼儿)平安志愿者”工作。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涉校涉生案事件,打击围堵校园、伤害师生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帮助学校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和安全培训、法制教育。综治部门指导学校强化综治安全管理,帮助学校协调重要综治安全问题。(教育、综治、公安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即日起开展,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按照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开展动员、培训,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形成市、县(区)教育局、学校联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网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各学校结合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内容,集中精力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管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期限,逐项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教育局不定期进行抽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对学校报告无法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情况给予指导、帮助,商请相关部门帮助整改或向地方政府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市、县(区)教育局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责任单位: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海华担任,副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组成。

二、整治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指标内。

三、整治重点及措施

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违法作业尤其是非法采捕红珊瑚渔船,整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和泡沫筏从事养殖辅助作业,查处未按规定开启渔船防碰撞系统、配备职务船员情况;检查渔船和渔港配备救生、消防、通信、信号设备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明确分工,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推动远洋渔业企业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渔业企业和渔业船舶自主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安定稳定。

(一)整治重点

1.春节元宵期间渔船非法载客从事海上观光、旅游、海钓等休闲活动的查处情况;

2.伏季休渔期间渔船管理和安全规定落实情况;

3.防火、防雾、防碰撞(AIS)和报警求救等安全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4.渔船进出港管理和签证落实情况;

5.渔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6.渔船擅自改变用途、非法作业、非法载客载货及泡沫筏从事养殖辅助作业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7.“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8.开展并推进“隐患整改、隐患清零”工作情况;

9.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10.“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二)工作措施

1.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要求,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有人管、有人担。

2.切实深化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3.加强职务船员培训,加强与沿海各县市区联合开展宣传培训教育,督促渔业乡镇、村居、渔业公司组织渔业船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渔业职务船员的持证上岗率。

4.切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执法中队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督查,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防灾体系及渔港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渔业保险和理赔,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5.落实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切实加强执法检查,扎实开展“打非治违”“渔船非法载客载货”等专项行动,加强港口、码头检查和海上巡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清零要求,加强敏感水域巡查力度,减少涉外渔业纠纷。

6.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应急值班职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指导和帮助基层应急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上下协调、指挥顺畅,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至2月28日)

1.召开全市渔业生产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与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生产安全主要领导签订渔业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

1.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目标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有关工作和任务。

2.市海渔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结合行业和业务特点,监督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三)检查落实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重点对下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1.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2.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进行渔业作业情况;

3.渔船非法载客、载货和泡沫筏从事养殖辅助作业情况及渔港、码头安全管理情况;

4.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情况,渔工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通报情况。

(四)考核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海渔局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村和单位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陈漠诚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工作组,办公室挂靠市建委,督查工作组人员由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等单位派员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应相应成立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和督查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各辖区范围内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液化气市场监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新的违法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液化气安全行为发生,提高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及时消除液化气市场安全事故隐患。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气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二)整治重点

打击无证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法储存液化气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以及充装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行为;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及其供应站点未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工作;开展餐饮场所(含单位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供用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职责分工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协调小组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报市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场所、“黑气”店点、餐饮场所(含单位食堂)供用气安全隐患等摸底排查,接受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并负责查处,汇总辖区内“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摸排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执法和整治,建立查处“黑气”店点和送气人员的责任机制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管理机制,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管理,并督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用户进行安全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依法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和供气行为。

市容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

公安(含消防)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提供液化气等涉及防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单位、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安全监察工作,指导液化气充装站加强液化气钢瓶在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查处液化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液化气经销店(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安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对非法运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制定专项整治具体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组织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液化气经营店(点)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月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打击违法存放或运输液化气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充装、供气等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县(市)区两级督查工作组对各级、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配合,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

责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职业健康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职业健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陈仁德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承勇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委、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总工会等单位有关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五处。

二、整治目标

以“尘毒危害治理”为工作方向,以“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执法,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改进落后生产工艺、完善防尘防毒设施,提高两类企业和水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通过整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率和职业健康培训率达到95%及以上,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危害岗位警示标识设置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进一步落实。

三、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整治对象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福建省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与《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将我市的汽车制造(含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统称两类企业)与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作为主要整治对象。

(二)整治内容

1.未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未立足企业实际,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项目申报、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劳动防护、事故应急等制度,或制度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体系。未按要求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领导小组,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任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法人代表同为第一责任人),未任命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3.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及时进行项目申报,更新检测数据等信息;未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在全省职业健康监管系统建档。

4.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岗位危害因素检测,未准确识别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因素、浓度、接触人数等情况。

5.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和设置警示标识。未在可能产生粉尘、化学毒物、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识,未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

6.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未培训取证,企业未自行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进行培训,或学时未充足、内容未实用。

7.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未组织劳动者按期体检,对要求复查的未及时安排复查,对查出具有职业危害禁忌的,未妥善调换或调离岗位,体检结果未书面告知劳动者,未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一人一档。

8.未按规定发放使用职业健康个体防护用品。未为劳动者配备合格、有效、足量的职业健康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月28日前完成)。在全省职业健康监管系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进一步理清辖区内相关企业治理重点、治理要求和治理时限。

(二)推动落实(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结合自身情况查找问题,根据治理重点与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到位,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对在整改时限要求内仍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止产生尘毒危害的作业并进行改造。

(三)督查抽查(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单位结合实际聘请行业专家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企业尘毒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治理后尘毒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总结提升(12月15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职业健康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特种设备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推进我市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扎实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有效遏制和防范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风险,根据省质监局、市安委会的有关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特种设备重点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高峰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薛波、林碧锦、林峻峰、汤肯安、朱华泉,省特检院检查中心袁征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辖区内的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着力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二)整治重点

对辖区内列入重点整治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安全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到位(设备办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做好维护保养),检验把关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等落实情况。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意识,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标识,准确把握特种设备安全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现把特种设备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方案所列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辖区内重点使用单位进行标识。

(二)现场检查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及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对所有列入重点使用单位范围内的单位,逐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逐一上传动态监管平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事项逐一进行闭环化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所有重点使用单位现场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对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结合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提高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结合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引导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规范化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落实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实施方法,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清单化,做好工作台账,实施闭环管理,在现场检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传动态监管平台,并加强对基层所的督促、指导、考核,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督查、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等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引导、鼓励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引导企业负责人、职工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于3月2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的现场监督检查,12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以便交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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