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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9-05 13: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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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1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我委。

联系电话:0573-83684815

传 真:0573-82875817

电子邮箱: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3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科学规范、安全健康,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等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安全可靠、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需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省级示范单位。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不少于3家。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

到2025年,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推进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有效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明显提高。“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多样化、多层次、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

1.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组建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儿保、幼教等相关专业领域的育儿专家库,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促进婴幼儿在体格生长、感觉运动、语言认知和社会情绪等方面全面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2.依法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时间及其相关待遇保障。倡导适龄生育,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二)建立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家庭照护服务模式。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工作,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婴幼儿家长及照护者宣传婴幼儿生长发育、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与护理等知识,加强优孕、优生、优育、优教的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2.托幼一体化照护服务模式。发挥教育部门幼儿教育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幼儿。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3.社区照护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到社区管理之中。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公益性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通过挖掘社区空余场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为携带婴幼儿的家长提供休息之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4.集体自建照护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规模大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内开办照护服务机构。在楼宇众多或企事业单位密集地方,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举办符合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5.社会兴办照护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市,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满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照护服务需求。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撑体系

1.加强顶层设计。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照护服务机构,并与住宅同验收、同使用;对已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照护服务点。同时,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加大用地供给。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照护服务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照护服务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开办照护服务机构。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

3.加快专业队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育婴员、保育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依法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育婴员、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开展岗前职后培训。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服务于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服务时长可作为评分条件使用。(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4.加强综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租房可免费用于开办公益性或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符合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5.强化安全保障。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从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以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建立规范准入机制。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办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2.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行业规范规定,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查中发现或投诉举报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职责进行分派。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提高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3.建立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备案要求等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促进优质服务,加强动态监测。(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4.建立诚信查处机制。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未登记备案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并指导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三)坚持普惠优先,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本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坚持正面导向,强化宣传倡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释、回应群众关心关切问题。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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