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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2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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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6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415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为按时保质完成我省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和排查我省自行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二、清理范围

根据《两个通知》规定,本次清理的优惠政策范围为12月1日前我省自行出台且正在实施的优惠政策,其载体包括各类文件,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超越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自行出台的各类免征、减征、缓征税款以及提高起征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先征后返(不含通过财政支出安排)等收入类优惠政策。

二是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等优惠政策,以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收入类优惠政策。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出台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社保缴费减免、缓征或降率等优惠政策。

四是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出台的各类与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挂钩(如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支出安排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五是财政体制优惠政策。主要指我省实施的对部分区域给予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的优惠政策。

六是其他优惠政策。指除上述优惠方式外的其他政策。

三、清理工作安排

(一)全面实施清理(2月15日前)。

根据国家确定的优惠政策清理范围,全面清理我省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其中,省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本部门(含下属单位)在12月1日前出台或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对部分区域或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多个单位联合出台的政策,由牵头单位或者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在此基础上,按照清理范围确定的六类情况分别填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6),并于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附政策文件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同时报送光盘电子版)。

各市县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市县(含乡镇)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各市县要把清理出的各类政策文件依据装订成册,以便查阅和验收。在此基础上,按照清理范围确定的六类情况分别填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6),并形成清理情况报告于2月15日前以市县政府名义上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应包括:本市县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工作安排;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二)全省汇总审核(3月20日前)。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上报的优惠政策清理情况,会同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依据《两个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全省优惠政策内容及其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结果上报(3月31日前)。

根据全省审核汇总情况,形成我省优惠政策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于3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政府,并以省政府名义在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四、有关要求

(一)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审计、税务、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地区)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部署的清理规范优惠政策任务。各市县要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规范优惠政策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省级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有关规定。一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自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由主管部门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若市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由市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三是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要积极宣传解读清理规范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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