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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 “终结”作弊?考试作弊入刑的罪名又有哪些?

时间:2020-04-06 1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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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 “终结”作弊?考试作弊入刑的罪名又有哪些?

考试已然成为现今社会升学、就业的必经程序,考试的选拔结果往往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现行法律没有对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前在涉及到考试作弊之类的行为,如“枪手”“代考”等现象,“枪手”或雇主都是受到罚款、拘留或终身禁考等制裁,严重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刑九现世,让这些作弊的“大熊孩子”和“小熊孩子”断了后路。

网友咨询: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是单独指的高考吗

王茜律师解答:

有关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情况,什么是国家考试要明确,法律才有可操作性。教育部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指的是国家组织的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活动。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个部分,但不是全部,所以国家考试的范围应比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更广。刑法要有可操作性,什么是国家考试必须加以明确。建议规定,国家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活动。

王茜律师补充:

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11月1日施行。《修正案九》新增了4项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考试作弊罪:组织作弊罪、帮助作弊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考罪。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刑九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司法上一般根据考试级别、规模、人数、非法获利金额、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个因素考虑,具体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司法解释。

对于帮助作弊行为,依照我们此前刑法和司法当中的处理,如果是单纯的提供帮助行为,在司法处理中都把他当做从犯来处罚,处罚得较轻。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把这种帮助行为不再按从犯处理,直接按照前款处理,不再从轻处罚。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此前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一直以来处罚偏轻。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后果。

王律师结语:对于未触及刑法的考试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或地区相应的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未触及刑法的考试作弊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罚。考试作弊和抄袭作业是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自觉反对抄袭作业,抵制考试作弊,这正是弘扬正气的具体体现。 即使是在独自时,我们也要做到行为端正、遵纪守法、遵守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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