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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为保护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

时间:2018-08-20 2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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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为保护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

晨报融媒体讯(张传海 记者 谌忆龙)9月23日,我市召开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该条例将为我市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相关法规依据。该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君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莲花、王兆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周亚东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长虹,副市长齐忠彦、张维国,市法检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据悉,为加强我市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该条例共五章,分别是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总计三十七条。

该条例明确,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加强管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史志研究、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据了解,《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的制定,对我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权责关系、保障体系等方面予以规范。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提高我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意识,全面加强有效的监管,传承弘扬爱国精神、革命精神和红色文化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来源:牡丹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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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为保护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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