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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主观题考点分析及改革后真题

时间:2021-08-26 04: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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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主观题考点分析及改革后真题

距法考主观题考试,只有不足100天了,主观题二战的同学,你们开始紧张的复习了吗?今天BT学院法考培训分享法考刑法主观题考情及改革后真题,希望大家找回状态通关拿证。

刑法考情分析及真题回顾

1、刑法主观考情分析

从形式上来看,法考改革,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客观题主观题相隔一个月考察,主观题分数占比由原来的25%提升到了37.5%。这也正体现了法考改革向更注重综合运用能力、分析能力的转变。

在刑法上,核心的趋势在于两点:1.重者恒重;2.体系化。

1.重者恒重。

(1)刑法“观点展示”几乎每年会考,考的是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观点展示,而考的是关于事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观点)。按照这个趋势,备考的考生需要全面掌握刑法里的观点展示。

(2)常见罪名必考。故意杀人罪、财产类犯罪近十年来年年必考,“年年都要死人”“年年都要被骗(盗、抢)”。

(3)核心理论必考。共同犯罪理论、罪数理论,几乎每年必考。

2.体系化。

(1)刑法考题考察的形式,越来越“懒”。其实在改革之前,刑法就已经有这样的趋势了。考题的问法通常不是把一个案例拆成几个小问,而是直接让你分析案例中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真题、真题)。这样的考法,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生除了要像往常一样“正常”做答之外,还要考虑到答题架构。由此可得,刑法主观题的考察越来越重视体系化。

(2)让你分析一个案情你从何开始分析?

①首先要定罪:是否有共同犯罪?各自都犯了什么罪?(二阶层理论走一遍,遇到案情中涉及的问题就一定要分析了)既遂未遂?定一罪还是数罪?

②然后是处罚:有没有防卫过当、自首、累犯等情节?

其实这就要求我们对刑法总则的体系要非常熟悉。这样每个环节涉及的“可疑点”我们都有能力去分析。

事实证明不具有体系思考能力的人,在考场上特别容易遗漏采分点。比如光顾着评价某人构成XX罪,却忘记评价这个人的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真题),这个人还有一个防卫过当的情节(真题),或者应该数罪并罚(真题)等。这样就会丢分。

另外,刑法真题的材料阅读量和需要回答的内容量激增,极大的加重了考生的负担。要评价的内容非常多。甚至还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但这基本就是顺着体系“从头到脚”的考了一遍。

由于只有一年,并不能确定是否会延及这一特点,不过我们的应对方法依然是“不变应万变”——只要我们熟悉体系,搭配我们经常强调的“分点做答”的技巧,就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做完体量如此庞大的一道题。

2、刑法主观真题回顾

二、刑法真题(回忆版)

王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某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0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没有注意,遂刷卡付款。(事实一)

离开前,王某发现银行卡少了30000元,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于是大怒,欲和刘某一起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担心其他工作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和刘某迅速逃离。(事实二)

在王某和刘某二楼往出走的时候,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在王某离开后,私下指使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一下他们”,然后就驾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向保安武某开枪,武某中弹身亡。事后查明,二人同时开枪,一人朝武某腿部、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在无法查明是谁击中。(事实三)

【问题】

1.关于事实一中吴某行为的定性,有几种观点?须说明理由。

2.关于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在事实三中,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对王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不同处理意见,均须说明理由)

三、刑法真题(回忆版)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

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达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请按照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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