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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县供电公司与原农电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且同工不同酬

时间:2020-12-02 2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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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县供电公司与原农电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且同工不同酬

湖南省隆回县原农电员工在2001年国家农电改制后,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一直拒绝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至今,该县原农电员工身份尴尬,且同工不同酬,正当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他们呼吁,恳请国家各级国网电力公司、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关心各供电所员工的切身权益,督促隆回县供电公司尽快回归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法律轨道,确认各供电所员工的身份转换的客观事实,并执行同工同酬政策。

隆回县农电部门变迁,择优录用成空话

1994年12月13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同意成立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的批复》【隆政办函[1994]第84号】,隆回电力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确定该总站归口隆回电力局领导和管理,原各乡(镇)电管站的“人、财、物”统一由隆回县农电总站管理。自此,原各乡(镇)电管站完全脱离了原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此时,原各乡(镇)电管站虽然统一归口“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接受隆回县电力局的领导和管理,但原各电管站农电人员的身份尚未转换为隆回县供电公司职员。

1999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下,全国开始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湘政发[2000]14号】等一系列文件均明确乡(镇)电管站改革的原则目标和职责任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市/区)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行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二、“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施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经过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三、供电营业所的电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上交县(市/区)供电企业,供电营业所所需费用支出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核拨,统一管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从从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劳动就业规定与县(市/区)供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四、建立规范的电力营销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三公开”和农村一户一表制度。

其时,隆回县的农电体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经考试/考核,先后择优录用(管理人员+生产电工)200余人。2001年10月22日,邵阳市电业局批复了隆回电力局《关于成立乡(镇)供电所规划的请示》【隆电[2001]38号】,并要求隆回电力局尽快把招聘的供电所管理人员安排到位,签订好用工合同。而且,当时经过统一考试后择优录用的各供电所职员按照改制程序报批了邵阳市电业局批准与备案。——自此,隆回县原各乡(镇)电管站全部改制成为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比如,“某某镇电管站”转变成为“国网隆回县供电分公司某某供电所”】,经改制考试/考核后被录用继续在岗的员工的身份即转换为隆回县供电公司职员。

随着该县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原各乡(镇)电管站及1994年成立的“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均已经成为历史。毋庸置疑,经隆回县农电体制改革考试/考核后被择优录用的各供电所员工(原电管站员工),已经搭乘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东风转换为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职工。这是一个不容否定且不可逆转的客观事实!——这就像原某某镇政府的公安特派员经考试/考核后录用到某某派出所工作后,其身份就是隆回县公安局的民警,不再是某某镇政府的干部了。假如有人试图否定这个事实,那么除非他能依法推翻1999-2002期间已经完成的国家农电体制改革成果,再重新退回到农电改制前的各乡(镇)电管站运行状态。

就农电改制后经考核录用的供电所员工的身份问题,6月12日,国家电网公司《信访事项告知书》也再次明确:“1999年,各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国发[1999]2号),乡镇电管站撤销成立供电所,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被录用人员与供电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未被录用人员被辞退或由当地政府另行安置。”

可见,隆回县各供电所员工自2001-2002该县农电改制完成时起,就与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在此后一年内不与各供电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就视为与各供电所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原隆回电力局)否定事实拒签劳动合同,且同工不同酬

2001年,该县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后,原各乡(镇)电管站的所有资产和业务均按改制政策要求无偿移交给隆回县供电公司(原隆回电力局),而且也实行了“五统一”等制度。根据当时的改制政策规定,“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劳动就业规定与县(市/区)供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可是,隆回县供电公司却还是一直以农电改制前的“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的名义在管理各供电所职员,拒绝与各供电所员工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一直执行严重的歧视性的工资福利政策。实际上,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完成,原各乡(镇)电管站转变成隆回县供电公司所属供电所,县乡电力体制一体化后,原“农电管理”的说法已成历史,而1994年成立的“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也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本应退出历史舞台。

12月30日,隆回县供电公司以“湖南省隆回县电力实业公司”的名义出资20万元注册一个“隆回县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集体企业,营业期限到12月29日】,并忽悠他们说该公司于改制前1994年成立的“隆回县农电总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关系。-隆回县供电公司强令各供电所职员与“隆回县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奇怪的是,“隆回县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直到6月14日才核准,11月15日却被注销!且6月14日当天,该公司股东无缘无故地变更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集体企业),其经营范围里的“农村用电客户电费的代抄代收”业务也被剔除掉了!

其实,隆回县供电公司也没有以“隆回县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各供电所及其职员进行管理,而是一直以成为历史的“隆回县农电管理总站”、“隆回电力局农电总站”的名义来部署和考核各供电所的经营任务与指标。

在明眼人看来,“隆回县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只是隆回县供电公司或邵阳市供电公司鼓捣出来的一个忽悠欺骗各供电所职员的幌子,其真正目的在于拒绝在同一企业内实行同工同酬,继续推行工资福利歧视性政策。

自2001年国家农电体制改革完成以来,由于隆回县供电公司和邵阳市供电公司部分领导头脑里残留的贵贱等级观念与特权利益思想作祟,拒绝承认各供电所职员的身份转换的既定事实,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令各供电所员工与一些无关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政策和法律规定,实属无效行为。扪心自问,推己及人,假如他们自己或是自己的家属是各供电所的职工,能接受如此被抛弃的残酷命运吗?可以确信,这种违法错误的做法势必得到一直艰苦奋战在供电服务工作第一线的广大供电所员工的坚决反对和抵制,也不可能得到国家国网电力公司及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和认可,应该尽快得到纠正。

身份回归遥遥无期,化解矛盾还需落实政策

至今,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一直拒绝承认各供电所员工农电改制身份的转换事实,并执行歧视性工作福利政策,严重侵害了各供电所员工正当合法权益。

最近,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又拿出一份甲方为“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试图强令各供电所员工签署。对此,他们坚决反对,并要求立即停止该违法错误行为。

湖南某知名律师认为,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已严重违法,会导致员工不断上访,给隆回县的政治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一,2001年国家农电改制后,他们的身份经改制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后即转化为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各供电所)职工。比如,除工资福利外,他们的工作业绩和各项考核、组织关系、工牌制服等均与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原职工一样,但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一直拒绝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他们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即便是存在企业合并的情形,也不需要订立新合同,况且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与其他任何公司并不存在合并的情形。

其二,“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各供电所)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坚决不愿意与这样一个与他们毫无关系的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势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三,该合同所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必要且重要内容条款都是空白,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其四,该合同诸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比如,第四十三条关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达35项之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只有6项。这势必构成对他们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

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和必要强令自己的职工与其他任何无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就是不仅对各供电所员工继续执行歧视性工作福利政策,而且试图彻底否定他们国网供电公司职工的身份。

事态发展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来源:/lz/lzyl/-06-19/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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