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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职称——会计机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时间:2023-09-12 1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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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职称——会计机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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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账簿,可以由出纳登记的有( )。

A.现金总账

B.银行存款日记账

C.收入明细账

D.固定资产卡片账

【答案】BD【点拨】选项AB,出纳可以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选项CD,出纳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单项选择题】 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终身

B.5年内

C.内

D.内

【答案】A【点拨】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判断题】 因挪用公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

【答案】×【点拨】上述人员终身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没有违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担任本单位财务部门经理

B.乙单位会计科长的女儿担任本部门出纳员

C.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担任财务部门经理

D.丁单位财务处处长的同学担任本部门出纳员

【答案】D【点拨】(1)选项AC: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选项A)直系血亲关系(选项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选项BD: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选项B中“女儿”属于直系血亲,选项D中“同学”不属于回避范围。

【单项选择题】 胡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根据叫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在该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是( )。

A.胡某的妻子

B.胡某的女儿

C.胡某的同学

D.胡某的岳父

【答案】C【点拨】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选项A),直系血亲关系(选项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选项D)。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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