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客户端7月3日电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和扩大参保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尤其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青海明确,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青海省失业保险金的80%。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6月。
此外,参保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临时生活补助。5月至12月,对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其中,西宁市、海西州64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633元/月,海东市62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648元/月。
青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青海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让惠民政策早落地,失业人员早受益。(工人日报记者邢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