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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延迟复工 深圳上班族的假期安排与工资支付应如何协调?

时间:2021-11-25 1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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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延迟复工 深圳上班族的假期安排与工资支付应如何协调?

前言

疫情突发,导致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在劳动用工法律问题方面,涉及到假期安排、工资支付等一系列问题,为帮助深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掌握疫情中的劳动相关问题,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分享涉及到假期安排、工资支付的劳动法律实务解答,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 假期安排

1. 春节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有多少天?分别是哪些日期?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6号)的规定,春节假期共计七天,其中法定节假日为三天,分别为1月25日、26日和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另外四天为休息日补休、调休,即1月24日(除夕)、1月28日、29日和30日(农历正月初四、初五、初六)。由于1月25日、26日是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周六日)重叠,需要补休两天,另外又安排了两天调休即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所以,春节假期共计连续休假七天。

2. 春节延长假期多少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该通知所规定的三天春节延长假分别为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其中,1月31日(星期五)原为正常的工作日,2月1日原为调休的上班时间,而2月2日(星期日)原本就为休息日,所以因疫情防控而实际增加的休息时间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春节延长假期是因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情形而延长的,应属于疫情防控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3.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

答: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为停工、停产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4. 春节延长假期是否可以扣除或者折抵年休假?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强制安排年休假?

答:春节延长假是国家统一安排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表述,性质上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日,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三天春节延长假期不可扣除或者折抵年休假。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5. 产假、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时是否顺延?

答:员工此前申请的产假、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不顺延。

6. 员工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是否因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而顺延?

答:不顺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是为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而给予的休息期间,该期间以自然日计算。因此,若本次疫情防控的春节延长假期或者延迟复工期间时员工出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不再顺延。

二、工资支付

7. 在春节延长假期间未能休假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并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8. 在延长春节假期间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应对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规定,可以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所以,延长春节假期间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9. 如果员工在整个春节假期间上班的,可以领取多少加班工资?

答:如果员工在整个春节假期都上班、并且休息日没有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十天假期中有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七天(原定四天+延长三天)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时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时要支付200%加班工资。

10. 在广东省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11. 在广东省的延迟复工期内,未受延迟复工影响、正常出勤工作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并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2. 在2月10日后,企业因疫情影响仍未能复工或者全面复工的,企业该如何安排假期和支付工资?

答:在2月10日后仍未复工或全面复工的,企业应区分以下情形安排假期和支付工资:

(1)在2月10日后、企业全面复工之前安排员工正常工作的,应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在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并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支付员工假期待遇。对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3)在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复工、并使用完各类休假、综合调剂年度内休息日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应当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

1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应对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4. 员工被政府部门实施隔离措施不能返岗正常上班工作时,企业该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存在以下情形、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员工所在地为重点疫情地区,所在地方政府发布限制出行、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

(2)员工从重点疫情地区返深,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的;

(3)员工所在的物业小区、住宅楼等出现确诊病例,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的。

15. 员工从非重点疫情地区返回深圳后,企业要求员工自行居家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为了防控疫情、要求非重点疫区员工返回深圳后、自行居家隔离或者在企业提供的宿舍等进行隔离观察时,企业采取的隔离措施是为了防控疫情需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属于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16. 员工从非重点疫情地区返回深圳市后,依照政府(社区、工业园区等)要求自行居家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从非重点疫情地区返回深圳市,依照政府要求自行居家隔离观察不能返岗的,虽然该等自行居家隔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但是该情形仍属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未返岗,建议企业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设福利假、以及协商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并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支付假期待遇。对于已用完各类假期、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后仍不能返岗正常工作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照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7. 员工不属于重点疫区,但因疫情影响导致所在地交通受阻、无法返岗的,其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员工不属于重点疫区,但因疫情影响导致所在地交通受阻,无法返岗的,在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未有限制出行等明确的紧急措施情况下,员工因所在地交通受阻未能返岗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但仍属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返岗的情形,建议企业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设福利假、以及协商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并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支付假期待遇。对于已用完各类假期、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后仍不能返岗正常工作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照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8. 企业已经为员工提供了口罩等防护用品,但员工因担心疫情影响健康问题而拒绝返岗工作的,其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在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员工仅因担心个人身体健康等因素不愿意复工的,该事由属于个人原因,企业可以无需支付其未复工期间的工资。

19.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是否可以推迟支付2月份工资?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推迟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拖欠工资,但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推迟的时间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并建议向员工说明情况,尽快支付员工工资。

20. 深圳市企业在2月10日后继续延迟复工,从何时开始可支付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答:企业工资支付周期为30日的,自停工停产时间超过30日后、即停工停产之日起满30日的次日开始,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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