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那么如何制作这份文字说明,由于标准卷宗没有给出一个样板,考虑到证据整体的合法性问题,笔者个人制作了一个模板,仅供参考!
关于XXX案的物证照片/书证复印件/复制件等的制作说明
案件名称:
制作时间:
制作地点:
(另起一段详细说明物证、书证等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
原物/原件存放地点:
以上物证照片/书证复印件是否已与原物/原件核实无异:
见证人:
嫌疑人:
原件/原物持有人:
制作人:×××、 ×××
办案单位:
日期(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