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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深度调查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 有力维护交通安全

时间:2018-12-13 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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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深度调查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 有力维护交通安全

导语:近年来,成都交警通过开展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深度调查,形成“向源头推进、向行业管理推进、向监管责任推进”的交通安全防控新模式,显著降低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今天,交通言究社邀请到成都交警支队副队长周斌为大家分享相关经验。

成都市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战略交汇点,正朝着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迈进。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道路交通要素呈指数级增长,截止8月31日,全市登记人口达2054万人,拥有机动车驾驶人763万人,机动车567万辆,其中汽车509万辆,仅次于北京,位居全国第二,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巨大。

图1:成都市的车流

以来,成都交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成都市多起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的深度调查追责为突破口,形成了“向源头推进、向行业管理推进、向监管责任推进”的交通安全防控新模式。自开展深度调查以来,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交通安全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尤其是,全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2.5%、65.4%。

一、争取管辖权 成立专业队伍 为重大责任事故深度调查提供支撑

1、市局授权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管辖权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提升交警执法办案工作能力,成都市公安局在授权成都交警支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管辖权,由此形成了成都交警直接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局面。

2、转变治理理念

为破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单打独斗、对违法犯罪惩治力度不够的突出问题,成都交警树立了以下三项治理理念:综合治理理念,着力解决过去交警在事故预防、处理等方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源头治理理念,着力解决交警末端管理问题;法治理念,解决违法犯罪惩戒力度不足问题。

3、成立专业队伍

为解决执法办案专业性问题,成都交警在事故处下面设置了一支专业的重大案件侦查大队,重案大队的成员由执法办案能力强、具备侦查办案经验的交警组成。为进一步提升重案大队成员综合素质,还对其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重案大队的组建,整体提升了成都交警执法办案的综合水平。

4、创新办案机制

为打破以往的办案机制,有效提升查缉效率、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快侦、快处,成都交警建立了“3+X”案件办理机制,“3”即集中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即为涉及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做到“以打开路、以打促防”,有效解决了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

5、强化科技手段支撑

为有效开展深度调查和给交警在查办交通违法、调查交通事故和侦办刑事案件时提供技术支撑,成都交警于组建了图像侦查室和合成作战室,一改过去在侦办案件时的被动局面,从而大大提高了办案精度和力度。图侦室和合成室成立以来,协助处理各类交通事故、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共1400余起,为案件侦破、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和侦办涉及交通管理刑事、治安案件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侦办思路

1、多部门联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面对涉及道路交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成都交警变过去的交警一家“单打独斗”为多部门协同齐抓共管,首先,与安监部门建立了长期协作机制,由安监部门专门负责对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的性质进行认定;其次,联合监察、应急、交通、城管等部门组建事故联合调查专案组,对案件性质、违法行为、企业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等深度介入、全程调查,为刑事立案、行政追责以及后期移送案件做好支撑。

2、多方位紧扣证据链条,锁定铁证办成铁案

针对涉及道路交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成都交警从四个方面展开案件调查:

查现场,即勘查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做初步认定;

查公司,即对涉案运输企业开展调查;

查源头,即调查客(货)运源头单位相关责任人,有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查监管,即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其是否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多维度溯源深度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到位

在案件办理中,除可能追究肇事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深度追责:一方面对涉案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车辆所有人、客(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属地相关党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人的责任。

4、多渠道开展深度宣传,警示企业形成震慑

为了形成震慑效应,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成都交警在完成深度调查后,还会从多渠道开展深度宣传,在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头版头条发表事故相关详细报道,制作专题光盘,发放到企业进行宣传。

图2:多渠道宣传方式

例如,在成功侦办“4·12”天府新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后,中央电视台于7月17日专门报道此事,深入介绍了成都交警的案件侦办过程。与此同时,成都交警也发布新闻,并被部交管局转发。通过一系列舆论宣传,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成都市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运渣车企业,起到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

三、结合两起典型案例来看如何开展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深度调查

下面以两起较典型的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为例,具体介绍成都交警是如何开展事故深度调查的。

1、4·19成都成华区重大责任事故案

(1)案件基本情况

4月19日16时30分许,驾驶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满载碎石,超载192.8%,行驶至成都市华盛路与航天路交叉口,因采取措施不及与道路左侧中心绿化带发生碰撞后,造成所驾车辆侧翻,车身压上一辆教练车,所载碎石将教练车掩埋,造成车上3名刚满18岁的学员当场死亡、2人重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各大媒体反应强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图4:“4·19”事故现场

(2)案件侦办过程

成立联合调查组

成都交警在对驾驶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肇事车辆的登记运输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都交警支队经上报市政府,成立市级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由成都交警支队牵头,市安监局、市交委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4月23日,市安监局认定成华区龙潭工业园“4.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月27日,成都交警支队对成都成华区“4.19”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

认定责任

根据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与企业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无因果关系。按照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责任、过错大小等因素,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调查取证,查明车辆驾驶人、实际车主和运输公司三方均实施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受聘于实际车主,日常均由实际车主安排运输业务和实施管理;实际车主出资购买非法改装的重型自卸半挂列车,车头和车厢分别挂靠两家不同的运输公司,而两家挂靠公司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案件侦办结果

肇事车辆驾驶人陈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查明陈某按照车主赵某兰要求,为谋取高额利润驾驶该车长期超载的违法事实。9月1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肇事车实际车主赵某兰:为谋取高额利润向邝某祥购买定制非法改装车辆用于超载运输;疏于对肇事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未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明知肇事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为追求额外利润,指使、放任驾驶人陈某长期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肇事厢式半挂车超载行驶。9月1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同案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决后,其非法改装车辆被强制报废,并依法注销。

牵引车登记挂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黄某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设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管理投入;公司车辆GPS无专人监管,不严格执行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伪造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明知驾驶人陈某及管理肇事车辆有长期超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9月13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挂车登记挂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对挂车安全生产履行监管职责,未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挂车长期超载的安全隐患。9月13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挂车登记挂靠公司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受益人邝某祥: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对挂车安全生产履行监管职责,未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挂车长期超载的安全隐患。另查明,邝某祥所属汽车销售公司还根据赵某兰要求,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司法鉴定)的肇事车辆,销售给赵某兰使用,直至交通事故发生。9月13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罚金15万。

2、4·12成都天府新区重大责任事故案

(1)案件基本情况

4月12日5时23分许,陈某仁驾驶一辆超载284%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成都市双简路与麓山大道三段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通行,与一辆小型轿车在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3名乘客死亡、驾驶人受伤,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图5:“4·12”事故现场

(2)案件侦办过程

成立联合调查组 全链条取证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交通局、城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将其定性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认定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查现场、查公司、查源头、查监管责任的思路,对该事故的全链条环节——实际车主、挂靠运输企业、砂石装载工地、车辆改装改型企业、工程建设和运输项目的审批单位等,展开深度调查。

摸清涉事各方关系 核定事故责任

成都交警支队通过多环节的调查取证摸清了事故发生前运输项目负责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挂靠运输公司和驾驶人几方之间的关系:该运输项目负责人通过运输公司的企业资质参加房地产公司招标,中标后获取施工手续和发布需要砂石运输车的信息,信息发布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前来应召,驾驶人则驾驶肇事车辆进行装载运输。

事故发生前,实际车主就因为给车辆加装栏板而被交警处罚多次,并且交警每次均要求其依法消除加装栏板隐患,但其屡教不改,还指使车辆驾驶人超载。运输车辆挂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此毫不知情,更谈不上管理,只要求实际车主按时缴纳挂靠费用。

此外,肇事车辆的挂靠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同一个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责任,另立一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最大受益者和决策者,一样要承担责任。

成都交警支队在侦办重大责任事故违法犯罪案件时,除可以追究企业责任以外,还可以依法追究货运源头负责人的责任。经调查查明,货运源头负责人首先违反了成都市关于建筑许可的规定,在没有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沙土;其次,要求从事运输的车辆必须要加装栏板,指使实际车主和车辆驾驶人把栏板加高,大大增加了驾驶的危险性。

图6:“4·12”涉案人员关系图

(3)案件侦办结果

肇事车辆驾驶人陈某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违反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致3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11月30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谭某:为谋取利润长期超载运输,在交警多次拆除肇事车辆加高货厢栏板后依然对车辆的货厢栏板再次加高,致车辆超载运输;对驾驶人的工资以运输量提成的方式鼓励、纵容驾驶员超载、超速运输,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1月30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肇事车挂靠运输公司法人金某:虚设安全机构,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消除肇事车辆改装加高货厢栏板的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使员工编写虚假安全教育台账、车辆隐患排查台账;伪造驾驶人学习签到材料;不按规定设置专职GPS系统管理员,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1月30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挂靠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东:作为运输公司实际管理人和最大受益人,为逃避打击,安排金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管理流于形式,指示员工编写虚假安全教育台账、车辆隐患排查台账;伪造驾驶人学习签到材料;不按规定设置专职GPS系统管理员,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1月30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货运源头单位现场负责人马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土石方开挖;未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备案车辆组织运输,私自组织社会车辆进行运输;未健全工地装载、记重制度,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进场进行运输导致车辆超载出场,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1月30日,当地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 / 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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