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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刘男孩名字虎宝宝起名 刘姓虎宝宝取名大全款

时间:2023-04-23 03: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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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刘男孩名字虎宝宝起名 刘姓虎宝宝取名大全款

广西南宁,刘女士去工地附近办事,把车停在此处,遭到了工人的阻止。但是刘女士我行我素,办完事回来后,发现车上全是水泥,刘女士找到施工方,对方却表示:不是有意的!

这天,刘女士要去工地周围办事,附近比较偏僻,如果要停到停车场,来回要走很远。刚好看见工地周围,停了一排车,空地也比较多,为了节省时间,就直接把车停在了这里。

但是正当他停车的时候,施工队的人告诉他,这里是施工现场,不能停车,如果非要停在这里,影响了他们工作,而且不小心损坏了,可负不了责任。

然而刘女士并没有听,自己停的地方,明明都有其他的车,偏不让自己停,就是故意针对自己,难道就因为他们在这施工,周围的路都是他们的。

于是,刘女士懒得搭理他们,自己很忙,没有空跟他们废话,转头就去办自己的事。

到了下午,刘女士办好事回来,一看见自己的车,震惊了,整个车被水泥包裹了,要不是自己记得位置,差点都没有找到。

不仅如此,除了车身都是水泥外,就连车窗也砸破了,车座被水泥装满了。看到这里,刘女士特别愤怒,认为对方故意报复。

而且,周围的车都好好的停在那,就自己的车是这样,如果只是撒上一点,有可能是不小心,怎么可能全车都是,而且水泥都已经干了,一定是自己刚走不久就倒上的,肯定是施工队的人。

回想起来早上,对方还专门说了,如果不小心破坏,自己无法负责,就是因为自己没有听他们的话,执意把车停在这,对方想要给自己个下马威,但是这样做也未免太过分了。

于是,刘女士就进了施工地找负责人。本来以为,对方会不认账,刘女士都做好和对方大吵一架的准备。

没有想到,对于这件事情,负责人大方承认,并且表示自己当时看见了。

但是,并非是刘女士说的故意报复,而是不小心发生事故。刘女士质问对方,如果是意外,为何只有自己的车有,周围的没有。

对方解释,当时有一辆水泥车,恰巧停在那,工人来回运送的时候,不小心撒上的。

并且对方还表示,的确是自己的责任,也愿意负责,刘女士后期的清洗费用,他们可以全部承担。

但是,刘女士并没有就此作罢,坚持认为对方是故意的。因为就算是无意撒上,也不可能撒这么多,而且偏偏只有自己的车有。

虽然对方承诺赔钱,但是这种行为特别恶劣,故意搞破坏,然后就想赔钱了事,就是为了报复自己。

而且就算可以清理维修,车也不是当初的样子,自己爱车平白受的侮辱,也无法用钱买回。

但是,刘女士并没有办法证明,对方是故意的,就算是早上对方说的话,当时也没有录音,自己口说无凭,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从目前的情况看,只能吃哑巴亏。

虽然刘女士认为是故意的,但施工方却否认,并且还愿意赔偿。故意和有意的两种界限,实在很难判定,到底应该怎么判断责任呢。

停车需注意!刘女士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车辆毁坏严重,刘女士十分气愤,可以理解,而她要起诉,可能对她不利。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1、就是故意把刘女士的车搞的不像样,关键是谁来证明犯罪故意。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财产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进行刑事立案。

从照片看,刘女士的车辆布满了水泥,窗户玻璃破损,维修费用能否达到5000元元,目前无法判断。

请特别注意,这是一个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具体到本案,必须有人故意做这件事情,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如果像负责人所说,这就是一个意外,过失毁坏财物,不属于刑事犯罪,只需进行民事赔偿。

2、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难逃,但是施工人并非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地方为施工区域,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具有检查施工区域内,是否有无关物品的义务,检查不到位视为具有过错。

而目前负责人已经愿意全额赔偿,刘女士依然不依不饶,实属不明智。

因为综合案情,刘女士是不听劝阻,强行将自己的车辆停在此处,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即如果刘女士不停车,该事故就不会发生。

就算刘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本不可能完全判决施工人负100%的责任,刘女士也应该分担责任,起码应当分担10-20%的责任。

既然负责人已经认错,刘女士也应该见好就收,下一步好好协商到底怎么修车的问题,虽然车辆布满了水泥,可能进行一个精洗,一切都解决了呢?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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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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