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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醉驾死亡 是否属于工伤?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时间:2023-12-22 22: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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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醉驾死亡 是否属于工伤?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镇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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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害人害己,江苏扬中的一位驾驶员崔某某在上下班途中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崔某某是在上班途中出的事,应该属于工伤,遭到了公司的反对,同时扬中社保局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是,崔某某家属将该公司与扬中社保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上诉人崔某辉的父亲崔某某在扬中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去年4月18日下午,崔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扬中某路段,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认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一百毫升94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事故认定书显示,重型货车驾驶员在倒车时,未查明后车情况下倒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崔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随后,崔某某的儿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员额法官陈小娟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项就是醉酒或者吸毒的。

工伤认定书出来后,崔某辉向扬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崔某辉的诉讼请求。然而崔某辉仍然不服,继续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庭审宣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陈小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醉酒或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死者是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他的违法形式是造成该事故次要原因, 也是发生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也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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