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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得到父亲意外死亡的赔偿金 算是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04-05 1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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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得到父亲意外死亡的赔偿金 算是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关于钱的问题上,恐怕很少有人能淡定。因为就在刚刚到了这样一个咨询:婷婷(化名)在办理离婚过程中,父亲不幸意外身亡,所以离婚事宜进行了延后。但是,待处理完家事之后,丈夫却要求分割婷婷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否则坚决不签字离婚。而婷婷认为这个钱不应该给他,看所以来咨询笔者怎么办?

首先直接回答基本问题: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仅归个人所有,属个人财产,不涉及婚内共同财产。所以,就上述婷婷提出的问题,并不需要分割该部分的财产,至于丈夫不愿意离婚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为了让更多人明确其中的规则,以下将详细解释为什么死亡赔偿金仅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赔偿

死亡赔偿金其实有两个功能,其中一个便是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补偿,尽可能的帮助家属抚平亲人逝世的伤痛。所以在情理上,这个钱肯定会给女儿,但是与女婿无关。

至于法理上,因为婚姻法第18条在明确非婚内共同财产上,第二项内容是这么说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因身体损害得到的赔偿,属于其个人财产。而赔偿金却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自然也符合对于婚内个人财产的界定。而既然是婚内的个人财产,自然是无需进行婚后分割的。

那么,死亡赔偿金属于婚内财产的误区到底是从哪来的呢?

主要是其采取了遗产的分配模式。要知道,遗产的分配中,除了指定由子女个人继承的遗产外,其他均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之所以采取这个规则,是因为没有既定标准,但由于诸如此类的事件常有发生。所以,在实践上套用了相关规则,即:按照继承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名单进行分配。包括死者的父母、妻子、儿女。

不过,继承法在遗产继承上,采取的标准是平均分配。也就是遗产中割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剩余财产由死者父母、妻子、儿女,按照人数平均分配,而每个人得到的分配结果是一样的。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虽然名单还是同样的人,但是却有优先考量机制。如果存在需要死者抚养、赡养的人,那么再分配比例上会有倾向,完成有倾向的分配结果之后,剩余的钱再由剩余的人平分。

我们简单来举个例子来理解,如果死者的父母尚在,并且原本需要死者赡养,那么则需要占据更高的分配比例。若其他人不存在获得死者赡养、抚养等需要,则平均分配。

这便是上面提到死亡赔偿金两个功能中的另外一个,即:死亡赔偿金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死者完成其生前的义务,其中包括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等。

同时我们也可以明确,与其说死亡赔偿金是基于继承法的分配方式,倒不如说其分配名单与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相重叠。因为两者所采取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

最后我们回归一开始的问题再说两句

在问题中,婷婷受到了丈夫的制约,因为丈夫不肯离婚,而自己母亲身体有恙的情况下,也暂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困局,显然对于婷婷个人来说,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

不过,本文对此除了在相关规则上给出建议之外,无法对婷婷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帮助。所以,笔者也仅能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尽可能帮助更多人了解规则上的信息,使有需要的人在应对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寻求解决方案,有效避免麻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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