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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起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

时间:2022-11-02 10: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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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起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

6月25日下午,互助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安某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安某某等17人因犯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罪,被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师某某利用朋友、同学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保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麻某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自8月至9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安某某、祁占某、保某某、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李春某、李羊某、祁小某、崔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安某某、师某某 、保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麻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安某某、保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崔某某、麻某某、祁小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祁占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按照法定程序,对各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当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祁占某、师某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安某某、师某某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保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李春某、李羊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保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崔某某、麻某某、祁小某、陈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属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祁占某、王某某、李羊某、胡某某、崔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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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助法院

编辑: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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