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萍字起名难听吗男孩子名字 萍字取名吉凶

萍字起名难听吗男孩子名字 萍字取名吉凶

时间:2023-05-30 02:38:29

相关推荐

萍字起名难听吗男孩子名字 萍字取名吉凶

清末,一格格与自家马童相恋。王爷发现后十分震怒,命人鞭打马童,在女儿护在那人身前时,又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枪对准他们。马童急忙道:不要啊!给我5年时间,我一定打出一片天下回来娶她。

看着脚边以死相逼的女儿,王爷最终朝着天空放了两枪,顺着台阶下:好,就给你5年的时间去打天下,要是没成功,你也不用回来了。

马童名叫陆振华,出生贫寒,被家人卖身给王府。有天,王爷命他给格格做马童,初次见面就被格格那身装扮惊艳到了。

陆振华自知身份卑微,配不上尊贵的格格,于是发狠了的读书、念字、习武,只为离她更近一点。

当时邓萍萍情窦初开,在朝夕相处中喜欢上了这个与自己年岁相仿的马童。可惜很快就被王爷发现,命人狠狠鞭打这个妄想吃天鹅肉的癞蛤蟆。

邓萍萍闻讯赶来,护在心上人身前。下人见状不敢动手,气得王爷直接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枪对准两人。

邓萍萍跪倒在父亲脚边,威胁道:阿玛,你是要一个死去的女儿,还是一个活着的女儿。

陆振华急忙道:不要啊,给我5年的时间,我一定会打出一片天下给萍萍。

最终,王爷朝天上放了两枪,随后顺着台阶放了陆振华,答应给他5年的时间。

后来,陆振华也的确如他所言,成了一名赫赫有名的将军,只是比预计时间晚了。

当他满心欢喜赶回去,准备迎娶心上人时,却得知对方早在前就香消玉损了。

王爷的确给了他5年时间,可作为一名父亲,他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女儿继续等下去。于是就给她定了一门亲事,没想到女儿会在大婚前一天晚上,穿着那小子最喜欢的骑装,一头撞死在回廊的柱子上。

此后,陆振华娶了一个又一个女人。在她们身上,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丝萍萍的影子。每次大婚,陆振华都要求她们穿上红色的骑装,握着她们的双手宣誓:我这双手一定会打一片天下给你。

这是电视剧里的结局,原著却是邓萍萍嫁作他人妇,还有了一个孩子。后,被陆振华手下的士兵找到,带去见了一面。

面对昔日恋人的质问,邓萍萍哭着说自己敌不过父母,只有嫁了。陆振华十分生气,说了很多难听的话。

当晚,邓萍萍就跳井了。陆振华得知后,杀了邓萍萍夫家满门,随后加入了反清的队伍。

邓萍萍死后,陆振华出门只要看见有一丝神似她的女人,就会强行带回府中成亲。像集邮票一样,收集她,每个子女的名字中都带有一个“萍字”。

@所见即所感

因为一个邓萍萍,害了9个女人的一生。原本她们可以拥有更幸福的人生,却因为身上有神似邓萍萍的地方,被迫嫁给了自己不爱的人。

可见陆振华是自私的,只顾自己的感受,对邓萍萍是如此,对那些女人也是如此。在漫长的岁月里,他的确因为邓萍萍变得更加优秀,可惜太偏执了。

其实两个人相爱并不一定要在一起,即便邓萍萍嫁作他人妇,陆振华也可以选择不去打扰她的生活。

毕竟在当时那个年代,邓萍萍能抵抗5年已经很不错了。然后两人又失去了联系,邓萍萍能开始新的生活已经很不容易了。

真爱一个人,会站在她的立场考虑,哪怕此生不能拥有,只要她幸福就够了。

“令人唏嘘!母亲弥留之际,儿子因母亲后事费用分摊问题,致姐夫身亡!”江苏南京,同母异父的两姐弟在母亲弥留之际,因母亲后事分摊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弟弟将前来劝阻的姐夫推倒后致其身亡。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事后姐姐一家三口将弟弟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女子张某萍的母亲病危,张某萍在与兄弟姐妹们商量母亲后事过程中,其同母异父哥哥张某东因不同意其他兄弟姐妹,关于丧葬费分配和使用意见,遂与张某萍发生争执。

期间,张某萍走出房间去接听女儿的电话,张某东见状,就跟着出去对张某萍进行指责,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萍的丈夫上前规劝双方不要在老人弥留之际,再发生矛盾,并批评张某东不平时就没有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

张某东继而转向与姐夫韩某吵闹,双手不停挥舞致韩某步步向门口后退。此时,张某萍突然看见房间里瘫痪在床的母亲手部晃动,慌忙过去查看。再回头时,发现韩某已经倒地,脑后出血。

后经鉴定,韩某因外力跌倒撞击地面致颅脑损伤身亡。当时现场只有张某东一人,因此张某萍认为一定是哥哥在吵闹中,将其丈夫推倒死亡。

令人唏嘘的是,韩某死亡后数小时张某萍的母亲也因病离世。

张某萍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东立案侦查,但因目前尚未有证据能够证明系张某东原因致韩某死亡的,因此张某东被取保候审。

随后张某萍将哥哥张某东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

对于姐姐的说法,张某东却全盘否认,其辩解称:

首先,由于姐姐张某萍与母亲同住一个小区,因此姐姐对母亲的付出和依赖均多一些,所以母亲的钱款,也由姐姐负责保管和支配。母亲病危后,其提议丧葬费用先以母亲剩余的钱款使用,如有缺口,各家再摊,其并没有不愿意出钱的意思表示。

其次,其否认对姐夫韩某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

张某东称其与姐姐争吵的原因是姐姐先骂人,而且骂得很难听,甚至诅咒我的后辈。姐夫韩某进门后,指责姐姐不要吵,姐姐见姐夫未偏袒其一方,故有所不满,遂一边让姐夫走,一边用手将姐夫往外推,姐夫电话正好响了,在从裤子口袋拿电话接听时被大姐往后一推,身体失去平衡向后倒地,一瞬间头底下就流出一摊血。故姐夫的死亡,与其无关。即是姐姐将姐夫向后推致姐夫没站稳跌倒的。

最后,姐夫的身亡应该是个意外。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姐夫的死亡是因其造成的。其与姐姐的争吵,也是大姐有错在先,但争吵与姐夫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现在是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该怎么判这个案子呢?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证据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即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需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可以根据社会大众一般生活认知来判断事实的。意思就是说,即便事实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法官仍然可以根据社会上绝大部分人的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可能性更大,就可以认定其为事实的。

意思就是说,虽然本案目前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凿可以追究张某东刑事责任的程度,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因为民事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本案中,经双方质证,双方均承认母亲住所仅简单装修,门口韩某倒地处系水平水泥地面,没有门槛或任何坡度。

因此法官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韩某被绊倒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其倒地应该是外力所致,然而当时在现场的只有张某萍、张某红,排除其他第三方外力导致韩某死亡的可能,即外力的来源只能是张某萍和张某红。

本案中,根据现场情形及在场人员时的陈述,可以认定韩某进门时,二人正在发生争吵是因张某东反对母亲丧葬费用的分摊问题、张某萍使用不当言词而引发的,故二人对于韩某的死亡均负有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根据现有证据尚难以区分主次,故判定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姐弟二人各自承担28万元。

《民法典》第177条规定,2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姐弟是同母异父关系,但二人均是母亲所生!所谓百善孝为先,在母亲弥留之际,姐弟二人不仅没有珍惜与母亲最后相处的时间,反而提前因母亲的后事分摊问题,而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好心前来劝阻的韩某,先于母亲离世的后果发生!令人唏嘘!

那么大家认为,到底谁的过错更大些呢?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315全民行动# #南京头条# #娟姐看法#

孔子说:性相近,习相远也。

人生下来本性是相近的,但在后天的成长环境以及阅历会让人性发生很大的变化。所有不要轻易考验人性,人性最经不起考验。

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家财万贯,人人仰慕你,锦上添花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