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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6名被告人获刑

时间:2024-04-26 16: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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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6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龙岩公安

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

7月24日,上杭县人民法院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除1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到庭外,其余5名被告人在羁押的看守所远程视频接受审判。

图1 // 宣判现场

6名被告人因涉及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以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非法采砂。以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黎某锋、张某华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为纠集者,被告人黎某锋、林某澄、张某华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杭县蓝溪镇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和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群众心理恐惧,严重扰乱该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具体犯罪

1

强迫交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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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2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华、高某峰、温某义、黎某锋通过威胁手段,强迫邓某东、邓某祥转让造价为394万余元的上杭县蓝溪镇歧滩大桥改造工程,转让费2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 被告人刘某华等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施工又强行要求邓某东接手该工程。 邓某东重新接手工程后为防止被告人刘某华等人再生事端,将工程30%股份分给被告人刘某华等人,被告人刘某华等人前期投入的21万元转为股金。 6月至9月间,在工程待验收的情况下,四被告人多次到邓某东家中滋扰、哄闹,迫使邓某东退还被告人刘某华等人股金21万元、提前支付工程利润32万元。 8月,邓某东估算出工程总利润40余万元后,多次要求被告人刘某华退还多支付的利润,被告人刘某华直到8月23日才出具17万元的欠条。 被告人刘某华收取了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黎某锋退出的12.75万元后,直至1月25日才支付给邓某东8万元。

② 6月,被告人刘某华、高某峰、温某义、黎某锋等人利用威胁手段,迫使邓某东退出造价为35万元的上杭县蓝溪镇岐滩大桥建设连接线(梅永段)道路硬化工程,后由四被告人承包该工程,从中获利5万余元。邓某东因被迫退出工程,低价处理为该工程准备的砂石等材料。

③ 间,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黎某锋、张某华为取得上杭县黄太线公路工程中挡土墙工程,到该工程两名承包人丘某家中、单位及工地多次滋扰、威胁、阻挠施工,强迫丘某两人退出工程或者购买被告人高某峰等人合伙经营砂场的砂石。丘某两人被迫购买被告人高某峰砂场砂石32724元。后丘某两人最终退出该工程,并补偿施工人员备料等损失6万余元。

④ 3月至8月间,被告人温某义、高某峰、黎某锋、张某华多次以语言威胁、恐吓、堵路、扎破轮胎等方式逼迫上杭县蓝溪镇蓝湾华庭工程项目负责人林某忠、丘某忠分包工程、购买砂石,该项目被迫停工长达二三个月。经丘某忠委托他人出面调解,并被迫同意购买砂石才得以顺利开工。后该工程累计在被告人高某峰等人合伙经营砂场购买砂石72974元。

⑤ 间,被告人温某义、高某峰、黎某锋等人多次以语言威胁、阻拦施工等方式逼迫上杭县蓝溪镇文化广场项目负责人王某辉、王某烨转让工程或同意其入股,最终取得15%的股份,从中非法获利72610元。

图2 // 庭审现场

2

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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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至间,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以张某功、郭某登、龚某明位于上杭县蓝溪镇农贸市场旁的土地平整工程欠其砂石款1万元为由,采取钉木牌匾(写着“此地皮有纠纷,解决好后再买”字样)、堆放砂石等方式阻挠张某功、郭某登、龚某明出售该土地,且未经张某功等人同意将其中一块土地占为己有。被告人林某澄明知该地块系被告人高某峰等人非法占有,仍共同出资建造二层楼房。7月,郭某登请他人从中协调后,被告人高某峰等人才支付土地款26万元,后于10月将该楼房以36.9万元向高某平出售。经鉴定,涉案地块价值265412元。

② 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锋因琐事在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温某秀经营的火锅店与温某秀发生争执,砸坏店内的取暖器、麻将桌及凳子等物品,并伙同被告人温某义损坏店内的单柜冰箱。后经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调解,由被告人黎某锋、温某义赔偿损失1000元。

③ ,被告人林某澄与他人合股的上杭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死猪焚烧、处理)在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施工建设。下半年的一天傍晚,上杭县太拔镇双康村村民因担心该公司会造成环境、水源等污染并阻扰施工,被告人林某澄、高某峰、温某义等十余人开车至太拔镇双康村,携带木棍等工具到村民丘某洪、丘某祥、丘某宝等人家中,并威胁要炸房子、拆房子等,欲殴打丘某祥、丘某宝等人,恐吓、威胁村民。

④ 3月间,被告人林某澄与林某荣因债务纠纷在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林某荣家中产生口角,被告人林某澄的儿子林某煌电话告知被告人高某峰后,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伙同林某煌等人到现场,被告人高某峰踢打林德荣的胸部,抢走林某荣的手机并摔坏。

图3 // 庭审现场

3

非法采矿犯罪

3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杭县蓝溪镇黄潭河道采挖砂石进行销售,非法采砂价值共计28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2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澄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

此外,被告人高某峰、黎某锋还实施了其他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温某义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① 6月至间,被告人高某峰为取得上杭县某中学学生食堂承包经营权,纠集被告人温某义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取得经营权后,多次逞强耍横、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

② 9月28日晚,被告人黎某锋与黄某驹、李某良、温某彪(均已判刑)、李某芬等人在上杭县紫金路“金都大排档”喝酒,后被告人黎某锋等人因琐事与隔壁桌的林某坤、张某宝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黎某锋持凳子、用拳头打伤对方人员,互殴中林某坤、张某宝和上前劝架的李某芬均受伤。经鉴定,李某芬、林某坤、张某宝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纠集团伙成员被告人黎某锋、张某华,采用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峰二年内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黎某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温某义、林某澄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被告人黎某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黎某锋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高某峰、刘某华、温某义、林某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非法采挖砂石销售金额达2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黎某锋、林某澄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黎某锋、林某澄、张某华在上杭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为纠集者,被告人黎某锋、林某澄、张某华为团伙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图4 // 宣判现场

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上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 高某峰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 温某义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 刘某华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六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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