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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时间:2023-12-22 21: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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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在意外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付、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驾驶的是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理赔吗?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对此予以分析。

一、案情介绍:

1、12月3日10时30分左右,洪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过程中,遇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锋阳牌)沿华兴路由西往南进入路口,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李某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附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认定,根据电动车的整车重量和最高时速两项参数的检验结果,李某驾驶的车辆为“轻便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3、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立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月3日,李某死亡。李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415711.8元,其中洪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193776.35元,李某自行负担221935.45元。

4、在事故期间,投保人黄某(李某的女儿)为其母亲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包括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附加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5000元/次、1000元。

5、黄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5000元、附加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5044元,合计160044元。

6、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有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7、黄某认为李某驾驶是电动车,并提供了《锋阳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说明书上载明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及规格如下:整车重量40kg,最高时速20km/h,电机额定电压36V或48V,过流保护值14A或16A。

8、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黄某160044元。

二、案件要点分析:

黄某若要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关键在于证明保险合同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1、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为摩托车。

该案中,根据黄某提供的《锋阳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载明李某购买的车辆属于电动车,同时说明书中明确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及规格如下:整车重量40kg,最高时速20km/h,电机额定电压36V或48V,过流保护值14A或16A。

因此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属于电动车,而不是机动车(即便是交警部门,在未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也无法判定车辆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其整车质量和最高时速等是否已经超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标准而可定性为机动车)。

2、其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的整车质量和最高时速均已超过电动车的标准,故认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

但引起车辆的整车质量和最高时速均超过电动车标准的原因,即可能是车辆后期进行了改装,也可能是车辆本身的质量瑕疵。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案车辆被李某进行了改装,否则只能认定为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瑕疵。

3、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在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时,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事故车辆的性质究竟是以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记载为准,还是以事发后相关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准,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义务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若不予明确,以致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生活经验总结

1、投保人驾驶电动车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责,保险公司需要证明保险合同对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

2、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说明、提示(如合同标黑、加粗、口头提示或说明、投保人确认等),否则无效。

3、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不要随意改装电动车。

案件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保险公司、李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粤01民终3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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