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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上游泳课不幸溺亡!监控令人心碎:水中挣扎10多分钟无人发现

时间:2022-03-12 22: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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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上游泳课不幸溺亡!监控令人心碎:水中挣扎10多分钟无人发现

江苏省宿迁市6岁男童小润(化名),

到宿迁市菲特尼斯游泳健身馆碧桂园店

参加第一次游泳课,

可是,悲剧却发生了!

等到小润被人发现时,

他已经漂在了泳池的水面上。

经过医院一天多的抢救,

7月20日早上6时15分许,

小润还是不幸去世。

视频截图

今日,

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获悉,

宿迁菲特尼斯健身有限公司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善后事宜。

00:11

孩子挣扎10多分钟无人发现

据媒体报道,小润今年6岁,暑假过后就要上小学一年级。小润的爸爸在南京工作,小润妈妈在位于宿迁市区西部的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内家中专门带孩子。

今年暑假,小润的妈妈决定到离家不远的菲特尼斯游泳健身馆碧桂园店,给孩子报一个游泳培训班,学费是680元,一共是12节课,优惠后是600元。

7月18日晚上6点到7点,小润上第一次游泳培训课。孩子进入更衣室后,小润的妈妈在外面等候。

过了晚上7点,小润的妈妈迟迟不见孩子出来,准备进入游泳馆内去寻找,结果被工作人员阻止,被告知家长不能进入。

在托人到男更衣室找了一遍后,还是不见孩子的身影。此时,小润的妈妈预感到了不测,要求调看游泳馆内的监控。此时,小润的舅舅也闻讯赶来,在游泳馆内找了几圈后,发现孩子已经从游泳池漂了上来。

120救护车赶到后,将孩子紧急送到医院救治,医生发现孩子只有心跳,没有血压,没有意识,没有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7月20日早上6时15分许,小润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润的家人在查看游泳馆监控后心都碎了,孩子滑入深水区后,在水中痛苦挣扎了10多分钟,竟然没被人发现。

小润的亲姑姑张女士事后在网上发帖称,从游泳馆的视频上看,现场没有安全员。当晚7点下课时,教练没有将孩子送到淋浴室和更衣室,直接去接下一班的学员。

网友“米米”告诉记者,她的小孩也是在这家游泳馆学习游泳,签订的合同上写着家长不能进入观看训练。

宿迁当地居民丁先生告诉记者,对于此事宿迁当地人感到不可思议,觉得游泳馆的内部安全管理有很大漏洞。

游泳馆已被责令停业整顿

7月20日,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社区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事故通报显示,7月18日晚上7时30分许,宿迁菲特尼斯健身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通达大道8号1号楼1层东侧)经营的游泳馆,发生一起儿童淹溺事故。该淹溺儿童被送往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7月20日上午6时15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通报上称,事故发生后,苏宿园区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小组,责令该游泳馆停业整顿,目前正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今日上午,记者拨打这家游泳馆的对外座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拨打宿迁菲特尼斯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电话。电话中,吴先生只说已经分两次一共支付13万元治疗费用,正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至于事故的经过、内部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善后如何处理等疑问,吴先生没有回答记者的提问,匆忙挂断了电话。

律师称应由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润的不幸去世,游泳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先生表示,受害者小润在事故发生时仅仅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润父母将小润托付给菲特尼斯健身俱乐部接受游泳学习,小润父母与菲特尼斯健身俱乐部之间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菲特尼斯健身俱乐部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小润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

付成晨律师说,本案中,游泳教练由于疏于管理导致小润溺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游泳教练系职务行为,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付成晨律师说,本案最终应当由菲特尼斯健身俱乐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程良开律师也表示,学员在游泳馆参加游泳课时溺水,如果游泳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学员在游泳馆上课期间,游泳馆对于学员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学员出现意外,则可能产生民事纠纷,游泳馆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游泳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确保水质卫生,配备救生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如果游泳馆的相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会面临行政处罚。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刘孝斌

编辑:黄琳

实习编辑: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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