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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函 保险公司的索赔申请书

时间:2018-12-14 0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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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函 保险公司的索赔申请书

【说法:意外身故后,家属拒绝进行尸检,保险公司以无法查明死因拒赔,判了!】

被保险人张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月28日,张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致使头部受伤后当场死亡。对张某实施抢救的当地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记载为脑部外伤。

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验通知书,建议对张某进行尸检解剖检验鉴定,张某家属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次日,张某的遗体被火化。保险公司以未鉴定无法查明被保险人死因,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范围而拒赔。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于张某死亡原因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本案中,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告已根据自身条件已经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认定其对张某的意外死亡已尽到其能尽到的证明义务。

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综合张伟家属的陈述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能够确定张伟在发生死亡之前存在倒地摔倒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虽张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了事故检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但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且该事故检验通知书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重大事项,原告在签署该通知书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保险金15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建议公众购买保险时:

一要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购买保险切忌盲目跟风,拒绝“随大流”“偏听偏信”买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

二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各项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及时说明,充分解释。

三要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报警或报案,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和责任。

建议保险公司:

一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对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流程要尽可能全面完整,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要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应当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更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特斯拉公关根本不用砸钱啦,他拿准车主无证据,另加律师函和索赔五百万,车主顶不住压力,拖久了又不行,为了保险理赔,只能违心承认自己操作失误,网上有车主说的。//@唔无欲无求:我随口一说,作为一个车企如果承认了车辆有问题召回成本太恐怖了,宁可拿钱砸到受害者改口也不可能去承认,赌的就是车辆事故率小。就跟三星当年的NOTE7事件一样。

海的故事392

一家之言:特斯拉刹车故障?看图二汽车博主袁启俊身边发生的事(微博)特斯拉系统司机,导致刹车变化。我没有特斯拉,不作评论。微博原文下留言很多(袁启俊有接近100万粉丝),有支持的,有质疑的,“特斯拉客户支持”也留了言说私信联系了解情况(图三)。面对质疑,袁启俊有一条回复,“我发出来就是成本,如果这件事是我诽谤捏造,我要面临特斯拉告我的风险。车子现在已经在售后中心,车架号、注册信息、发生异常的时间我都可以提供”(图四)吃瓜观望,我希望所有智能电动车(所有,不光特斯拉),认真面对这个有可能的隐患(如果你认为没有那随意),我也有一辆智能电动汽车(非特斯拉)。

【从3200到7600,从少赔到足额赔, 一个小微理赔案件维权实录】

写在前面:这是一个很小的”保单”,保费只有120元;这也是一个很小的理赔,涉及金额只有7600元。但却是一个很大的缩影,买保险,我们最担心理赔,担心少赔、担心不赔。

从最初的少赔(3200元)到最后的足额赔付(7600元),5个月,14个步骤,4次理赔结论,我们做了什么改变了理赔结论,分享给大家:

[下雨].4.11 出险

小仙女(投保人)发现主卧卫生间水渍渗漏,造成局部墙面毁损、主卧卫生间门被淹坏。物业人员上门检视,判断为卫生间墙内水管渗漏,渗漏点距离地面大概30公分。图1。

[微笑].4.15 理赔报案

小仙女记得曾经通过我购买过一份家财险,还在有效期内,委托我全权办理理赔,当日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公司受理案件并反馈了理赔所需资料清单。

[666].4.17 提供除维修发票外的所有理赔资料

包括事情经过说明、身份证明、银行卡、房产证、小区大门拍照、单元楼牌拍照、入室门拍照、漏水点拍照、受损现场拍照。

和公司理赔人员确认无误、只差维修发票后,开始维修。

[憨笑].5.17 维修完毕,提供发票

维修发票金额3250元、购买主卧卫生间门的发票金额5150元、合计8400元。

满心欢喜等待理赔结论,免赔额800元,8400减去800,应该可以赔付7600元。

然而,我错了,左等右等,公司方面迟迟没有反馈理赔结论。

先礼后兵,这个阶段致电公司客服电话投诉,希望尽快理赔。接线员小妹妹态度很好,但没什么卵用......

[晕].6.4 公司反馈第一次理赔结论3200

What?是哪里出了问题吗?责任没搞清楚、保额没算对、还是什么资料不合适?赶紧请理赔老师出具了一下定损依据,反馈如图2.

呃......如果这也能叫依据的话......

当即表示不能接受该结论,损失金额8400元、免赔额800元、应予赔付7600元。

然后,公司方面其实不愿意有然后了......

[奋斗].6.8 监管电话12378投诉

既然已经没办法和公司协商了,那就找监管呗,致力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娘家人。

6月8日,拨打12378电话投诉。

出于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12378接线员小妹妹非常热心的帮我提供了保险公司投诉专线、当地行业协会投诉专线电话,还是希望能够友好协商解决。我也满怀希望的多次拨打,竟然没有一次接通,至今令人费解。

.6.15 12378投诉正式受理

12378接线员小妹妹正式受理本案监管投诉。

[黑线].6.30公司反馈第二次理赔结论4500

又是半个月的等待,在法规规定的投诉时效的最后一刻,再次接到了公司理赔人员的电话,反馈了第二次理赔结论:4500元,理由变成了:该保单有一项除外责任,室内装饰部分不予理赔,比如维修后墙面瓷砖。

再次What?本次维修没有任何装饰成份,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做了装饰。这不太好吧,理赔小哥。

[微笑].7.6 再次12378监管电话投诉

[再见].8.17公司反馈第三次理赔结论4417

第三次漫长等待后,收到公司反馈的第三个理赔结论:4417元。

这次的理由是投保人无法提供被损坏墙体、门的“原始购买凭证”。

继续呵呵,你之前也没说要啊。这房子住十多年了,谁家还能保留着十几年前买墙买门装修的发票呢?

理赔小哥,这已经涉嫌违法违规、侵害客户权益了:如图3.

[加油].8.27 投诉升级,信函投诉

12378电话投诉无果,8月27日,同时向宁夏、湖北、北京三地保险监管机构寄发书面投诉函。

投诉函的内容很关键,要简明清晰、要直中要害、要有法可依、要证据确凿。

总而言之,这是最有技术含量的一环,不亚于一个诉讼案件。

.8.30 三地监管部门签收函件

.9.3 湖北、宁夏两地监管机构反馈投诉函件已转办公司

[给力].9.8公司反馈第四次理赔结论足额7600元

写在最后:#保险理赔##保险的坑#

理赔,保险服务中最重要的一环。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用到,但却是所有人买保险的出发点。

都说买保险是在买安心,安心来自于诚实守信的理赔。理赔一旦出现争议,除了诉讼,其实可以有更快、更好、更省钱的维权途径,就好比今天给大家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例(本次维权除了支付函件寄送快递费34元,无其他任何经济成本)。

最后,再次做一个小说明:

理赔:和公司大小无关、和在当地设立服务机构无关、和公司性质无关、和公司股东无关、和公司成立时间长短无关、更和铺天盖地的广宣无关,只和产品的条款有关、只和法律有关、只和公序良俗有关。

再次做一个小建议:

理赔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在销售前端规避掉,重点是买对产品、买好产品,看条款、看责任,其他的都是浮云。

河北承德,杨某的特种车在作业时,将闫某撞伤。一审法院判决,交强险和三者险均免赔,闫某的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说,事故发生在车辆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承德中院)

杨某买了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雇请王某做司机。杨某在利宝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闫某驾驶车辆去拉钢筋,王某要求闫某站上自己的车辆,协助其装运钢筋。

王某在操作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起重机吊运钢筋过程中,撞伤闫某。

闫某被送往医院,住院1天,出院诊断为双侧大腿及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左股骨远端内侧骨挫伤、左膝关节半月板退变、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

其后闫某将杨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009.00元。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亦非因涉案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利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对闫某的损失认定为 8841.37元。

最后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闫某8841.37元。

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由利宝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杨某提出的理由是:

1、涉案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

事故虽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道路上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2月5日的保监厅函[]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4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该委员会属保险行业的最高监督管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函复虽是对特定个案做出的答复,但对整个保险行业就相同或类似的责任事故的理赔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法院处理相同或类似的保险纠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根据案涉车辆交强险保险单显示,其投保时登记的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二”,即利宝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种类、用途应当明知。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畴,利宝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2、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特种车三者险免责范围,一审法院依据三者险条款第23条(七)认为商业险保险人不负有赔偿义务是错误的。

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特种车三者险免责范围的问题。自己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版》第23条第七项规定: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根据该条款约定,保险人对于人身伤亡不予赔偿的前提是人身伤亡由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直接造成。

而本案中,受害人即一审闫某受伤的原因“王某在操作起重机吊运钢筋过程中致伤闫某”,不属于上述免责条款中所载情形。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属于特种车三者险免责范围的认定,缺乏合同依据。

利宝保险公司答辩称,保监厅函【】345号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1)保监厅函【】345号文只是复函,并非法律条文不具有法律效力,复函中明确说明“以上意见,供参考”已体现该复函性质为参考意见。

(2)复函内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存在明显冲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该条款强调的是通行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原保监会无权对《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扩大解释。

况且3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复函不是法规已经失效。

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了修订,汽车起重机已移出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是在车辆非通行状态下发生的,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利宝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业时,并没有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等原因造成闫某人身伤害,而是因半挂牵引车勾吊起的货物碰撞闫某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该起责任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限(保额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限内赔偿闫某8841.37元。

#承德头条##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河北身边事#

2月,李晓云的外甥刘某突发脑梗离世,死后家人才发现他的保单。李晓云和姐 夫一起到保险公司商谈。李晓云在尸检通知函上签了3个字,致使姐姐一家无法获得120万的理赔。姐姐一家愤怒地霸占了她的房子。

死者刘某的姨妈李晓云到底签了哪三个字?她为什么要签那三个字呢?

2月25日,29岁的刘某独自驾车从邵阳回家,半路上给家人打电话说身体不舒服。

刘某很快就被家人送往长沙的医院,经检查是急性脑梗,抢救到晚上21点时,医生宣布说不行了,家人拉着还有点气息的刘某回家。

刘某到家后很快过世,家人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曾购买过一张保险单,保额120万,保险受益人是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刘某与妻子离 婚)

刘某的妈妈,也就是李晓云的姐姐悲伤过度,无心过问保险一事。

刘某的爸爸,也就是李晓云的姐 夫勉强撑着,在李晓云的陪同下去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一事。

到了保险公司后,工作人员让他们签署了一些文件,刘某的爸爸中途出去了一段时间。

工作人员趁机给李晓云递了一张尸检通知函。

李晓云填写了一些死者刘某的基本信息,看到通知函下面有个“是否同意尸检”的签字,她有些犹豫。

对方没有告诉李晓云,同意或不同意尸检将对理赔产生什么影响。

李晓云也没有想到主动询问对方。

她只有一个简单的判断:自己只填写了外甥刘某的基本信息,也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李晓云”,应该不会产生什么大影响。

于是,李晓云就在“是否同意尸检”一栏里填上了“不同意”三个字。

两周后李晓云的姐姐一家接到了保险公司的通知:拒绝理赔。

打了一场官司后,姐姐一家才知道,他们当时签署了“不同意”尸检,保险公司便以“死亡理由不明”拒绝赔付120万。

李晓云的姐 夫细细回忆,自己并没有签署什么“尸检通知函”。

李晓云迫于种种压力承认是自己所写,姐姐一家便把愤怒和丧子之痛发泄到妹妹李晓云身上。

姐姐、姐 夫、外甥刘某的前妻和两个孩子共5人,都住进了李晓云的房子里。

他们摔坏了李晓云家里的电视机、打印机,还把满柜子的衣服都剪烂了。

前外甥媳妇甚至在李晓云家里的墙壁上涂写了很多吓人的大红字:“害你姐家的人,你还有脸回娘家吗?你对得起死去的外甥吗?晚上不做恶梦吗?良心安宁吗……”

李晓云吓得有家不敢回,好多次都借宿在邻居家和娘家。

她向远在海洋上作业的丈夫求助,可惜丈夫是一家远洋货轮的轮机长,半年才回一次家。

她只能独自面对这些烂事。

后来经过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安慰金,李晓云支付了姐姐一家3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寻情记》这期节目让我也脑补了不少知识。

在签署尸检通知函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客户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尸检将会对客户造成什么影响。

本期节目里明显存在操作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另外,李晓云本人的性格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李晓云的母亲讲,李晓云从小就爱出头,性格外向、能说会道,但也有口无遮拦、冲动莽撞的毛病。

李晓云今年已经48岁了,她还像以往那样有个好心肠,爱管闲事,可惜好心办坏事,她的冲动和莽撞害得姐姐一家几乎人财两空,姐妹情感也难回到从前了。

闲事要不要管?至少得看看自己有没有那个能力!请先客观地、认真地掂量掂量自己。

由着性子去做事,头脑一热就去干了,好心也会办坏事。

到头来落不到半点好,还要出钱出力,何苦呢?

还是要稳重一点,多问多听少说,了解清楚了再做。

不要一大把年龄了,还被人说成“无知者无畏”!

#情感# #情感点评大赏# #社会#

太平洋保险:买了保险不能用,问题到底出在哪?

交城的常师傅有一台履带式起重机,平时要依靠货车拉运,才能辗转于各个工地之间。去年10月,他专门为了这台起重机在太平洋保险上了保险,其中还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买了一份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

去年年底,起重机在转运过程中,还真就出现了杆被挤压变形的事故。常师傅当时还庆幸,自己多亏买了保险。可当他拍了照人工报险后,保险公司直接发了告知函,通知他拒赔。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常师傅报案时,是已经运输完毕准备卸车了。从保险责任上来说,他们承担的是承载工程车的运输车发生碰撞。可常师傅在说明中并未提到运输工具发生任何情况,所以不能给常师傅赔偿。

目前,因为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常师傅也将此情况反映给了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内容来源:都市110

直接去劳动仲裁,然后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假如每个月4000元,

经济补偿金:15*4000元=60000元,

赔偿金:60000*2=120000元

两项相加:180000元

以上赔偿必须建立在你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公司并购买社保,且公司手上没有你在公司犯错的警告函。

我在头条帮忙大连站发布了一条消费权益帮忙求助:在大连通远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和大连万国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办理出国劳务去日本打工,钱交完了把人留在国内了,不给办了不退款了,发告知函说我违约拒不配合,钱赔偿日本了。对告知函内容公司没拿证据就说我违约拒不配合。两家公司共交了39800元钱。日本社长在劳务公司面试3人,劳务公司都是钱收了人没送出国就不给办了,让找法院起诉。@头条帮忙 @辽沈帮帮帮

48岁的李女士,本来住着3室1厅的房子,可是她现在有家不能回。今年2月,有2套房的姐姐,带着一家5口住进了她的家。问及原因,姐姐说,是妹妹和外人合伙,骗走了她儿子去世的120万赔偿金。

李晓云今年48岁,丈夫是远洋货轮的轮机长,一出海就是大半年,平日里只有她一个人在家。

可是从今年2月开始,拥有2套房的姐姐李秀娟和姐夫刘鑫望,带着前儿媳和两个孙子住了进来。

李晓云很是无奈,没有丈夫在家,她也不敢把姐姐一家赶出去,只能求助电视台记者帮忙调解。

李晓云告诉记者,她的家是3室1厅,自从姐姐一家搬进来后,就没有了她的房间,她只能回娘家住或者借住邻居家。

记者跟随李晓云来到她的家中,只见客厅的墙上写满了红色的大字,字里行间都是对李晓云的埋怨,指责李晓云与外人合伙欺骗姐姐。

此时,姐姐李秀娟正在屋内,李晓云走过去向她道歉:“我跟你讲我是被骗了,你又不相信。”

听到妹妹的话,李秀娟满腔怒火:“你不是被骗,你跟他们是一伙的。”

见到记者的到来,李秀娟大吐苦水,在去年2月25日,她的儿子刘绍辉,因突发未知疾病,抢救无效去世。

在处理后事时,她发现儿子的一份保险单,保额是120万。她的丈夫刘鑫望办理完手续后,以为会有120万赔偿,可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他们无法接受,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结果判决下来,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10万元。

在开庭时,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是家属在尸检通知函上写下了不同意三个字的照片。

因为是否获得赔偿金,需要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只有死因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家属不同意尸检,这个死因就存在异议。

李秀娟和刘鑫望知道后都懵了,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份通知函,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经过几天的思考,他们觉得中间有问题,就去调看了开庭记录,发现那张照片,只拍到一只穿着格子衣服签字的手,而夫妻俩并没有这个类型的衣服。

为了调查清楚,夫妻俩又去申请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这份通知函并不是他们所写。

李秀娟努力回想,这件格子的衣服,好像妹妹李晓云有相似的,后来,她真的在李晓云的衣柜里找到了和照片中一样的衣服。

夫妻俩就断定,是李晓云拿了保险公司的好处,才签下了这份通知函。

李晓云解释,当初的资料太多,是工作人员叫她代签的,她也没有看清楚具体内容。

造成今天的局面,她深表遗憾,愿意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赔偿姐姐一家30万元。

然而李秀娟一家却不愿接受,本来他们能获得120万的赔偿,如今只获赔了10万,李晓云就要承担110万。

为此,李秀娟还起诉了李晓云,不过判决结果是,李晓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李秀娟一家不服,就搬进了李晓云的家。

而李晓云并不是直系亲属,她是怎么跟这件事牵扯上的呢?

由于李秀娟一家都是不善言辞的人,而李晓云能说会道,她就陪同刘鑫望一起去与保险公司交谈,理赔的过程她全程参与,但没有想到却出事了。

为了了解事实,记者陪同姐妹俩再次来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忆,当时是和李晓云与刘鑫望一同交谈,让李晓云签字是他们操作的不当,尸检通知函应当由直系亲属来签,为此他们也赔偿了10万元。

工作人员解释,无论是否签下这份通知函,理赔结果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从刘绍辉堂弟的笔录中得知,刘绍辉生前可能欠下了100万的债务无力偿还。

在刘绍辉的车内也搜出一些药品,由此推断,刘绍辉的去世是自发行为,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

那此事究竟要如何解决呢?李晓云和李秀娟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律师认为,由于无法确定死因,想要取得全额赔偿金几乎没有可能,而造成如今这个结果是多方面的。

保险公司没有特别提醒,签署尸检通知函是什么意思,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已经赔偿了10万,再深究的意义不大。

同样,李秀娟夫妻也存在疏忽,没有看清楚所有的资料。而李晓云作为亲戚,不应该过多参与此事,更不应该替他们签字决定。

听完律师的分析,李秀娟夫妻才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他们接受了李晓云提出的30万赔偿,然后搬离李晓云的家。

其实在兄弟姐妹各自成家后,亲人就逐渐变成亲戚,一家人就变成两家人,这不是冷酷无情而是生活现实。

在相处中,我们就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在对方遇到困难时,我们可以在力所能及内提供帮忙,但千万不能越界行事,不要替对方做任何的决定。

同样,在需要对方帮助的时候,也不能凡事指望对方,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不要等结果不如人愿时,就一味去指责对方,自家的事情还是要自家去处理。

珍惜兄弟姐妹间的情谊,不要忘了,他是陪着你一起从小长大的人。

#外贸#贷代延误船期,客户收货后反馈,产品错过了终端客户的开业时间,让他们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于是终端客户发出赔偿40万的律师函,请求赔偿。

客户来自泰国,原船期6月13号,但我们10号就提箱装好货,11号发送了报关资料,但船期延误至25号,我通知了客户。

但贷代与报关行在25号忘记报关,导致被甩柜。告知客户之后,调整装柜时间是7月4号。客户再三叮咛,新公司开业,需要用到产品,千万耽误不得。

后来,船班又被推迟至10号才开船。此时,客户生气地投诉我们耽误开业,并且明确告知,耽误的损失要由我方承担。船终于在22号到达泰国。

船到港后,船东说:从6月10号至7月10号产生的滞仓费合计5300多,需要向客户收取。客户向我们请求赔偿。我主动联系货代与报关行。他们俩终于同意一起承担损失。因此,客户得以顺利提货。

正当我以为一切事情已经完结,却收到客户发来的邮件,来信说他的终端客户因为船期延期,向他提出了40万的赔偿。客户以为这是我们的责任,剧烈要求我们赔偿。

祸不单行,前段时间,同一客户,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刚给客户支付了比较大额的赔偿,如果又因为船期延误赔偿,老板是铁定不愿意的。如果不赔偿,这个客户很有可能就丢了。我该如何是好?

这是一个外贸小伙伴最近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现在脑海里变成一团浆糊了,不知如何是好,求助大家。

依我看来,这损失的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区分,我觉得要看合同签约的是什么交易条款。如果是EXW或FOB,这损失,不应该由卖家承担。很明显,供应商已经完成了他按时交货的责任。预定6月13号的船班,他们在10号就完成交货与提交报关资料了。这是由于货代和报关行的工作疏忽导致的延期。可以尝试去找他们协商,但估计结果不会很理想。

延期交货,延期送货,在国际贸易里,是常有之事。就像我们坐飞机去参加重要性的跨省跨市会议一样。或许,准时参加,能拿下1千万订单。延误了,极有可能丢失大订单。可偏偏飞机因为天气原因导致晚点甚至取消。你能找机场要求赔偿1千万订单的损失吗?显然是不成立的。

当延期的意外发生时,如果我们有做到及时通知的义务,那么意外造成的损失,该由客户自己承担。我们做生意,需要承担责任的事情,是在我们可控范围内的分责承担,船期延期,这不是我们可控制的,我们如何承担呢?合作出现意外,不能啥损失都要扣在我们头上。

万一我们签约的是CIF的交易条款呢?那我觉得供应商也是不能接受客户40万损失的赔偿请求的。没错,贷代是我找的,发货也是我安排的,在合同上,有注明要在哪天前,一定要送到你们港口吗?另外,你的40万,是如何测算出来的?我们的产品影响了具体哪些开业项目了,当我们通知你最新的船期时,你们有给开业做plan B吗?

国际贸易合作,本身就风险很大。以延期耽误开业来申请损失赔偿,理由不充分。我们管生产,保质量,但不承担合作时第三方有可能出现的损失责任。你的客户如何与你谈判,是你与你的客户的事情。我们保证把好品质的产品交与你手上,责任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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