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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期间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具体措施

时间:2023-12-07 05: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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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期间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具体措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国家、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指导七台河市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切实解决市场主体面临的突出紧迫问题,出台了疫情期间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25条服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放宽准入环境

1. 推行“网上办”“预约办”。积极通过网站、公众号、电话、微信等帮助申请人预约办理,减少申请人到服务大厅的次数。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帮助企业自助办理业务。

2. 实行“容缺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需要复工复产的相关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全程帮办,先发照,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

二、放宽许可期限

3.疫情期间企业受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4.疫情期间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到疫情解除后第30天止,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5.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6.疫情期间特种设备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如暂不使用或未复工的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七台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同意,向特种设备监察分局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7.疫情期间检定周期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行核查该标准器具处于正常管理和使用状态并进行自我承诺,由相关计量检定机构确认,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并在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强制检定。

8.疫情期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因疫情无法按期复查的,可顺延到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复查,不按超期对待。

9.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三、支持企业融资

10.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动产抵押、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渠道,建立抵押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解决复工企业融资难题。

四、放宽信用监管

11.疫情期间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可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涉及住所核查等需要实地检查的,由企业提供书面承诺,待疫情解除后,再对其承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12.疫情期间企业年报对突出“休眠”企业、上年新办企业两类重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落实联系全覆盖要求,开展“不见面”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激活更多企业投入生产经营,避免信用受损。

五、提供便捷服务

13.畅通绿色通道。对涉及生产疫情防控急需产品和保障民生的复产复工企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测开通绿色通道,设专人负责仪器的接受、检定检测,做到随送随检,承诺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坚决做到100%零超期。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红外体温测量仪等体温筛查用计量器具,可向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帮助协调送检服务。

14.现场检测服务。对不具备送检条件的企业,计量检定机构将根据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依据申请开展现场检测服务。

15.提供申报咨询。各获证组织建议通过线上申请、咨询释疑、沟通整改等适宜方式,完成现场审核/工厂检查相关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统计直报、年报工作因疫情防控顺延,提供申报咨询服务。

16.预约邮寄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报检可通过电话向七台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申报检验,有关纸质资料可寄送审查,预约检验时间。七台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对检验工作完成后的相关票据、检验报告及其他资料,提供上门送达或免费邮寄服务。

六、减免服务收费

17.疫情防控期间,计量各项检定检测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提供化肥检验检测服务,免费检验化肥种类:检测的种类包括尿素、复合(混)肥粒、掺混肥料(BB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钾、硫酸钾等无机肥料。

18.疫情防控期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七、实施包容监管

19.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20.疫情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1.疫情期间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移出,后履行相关手续。

22.采取警示提醒、约谈告诫、双随机检查等措施,对涉及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

八、支持保供稳价

23.根据复工复产需要,对春耕农资、成品油、学生用品、电线电缆等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和危化品及包装物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24.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和各类消费欺诈行为。

九、维护市场环境

25.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办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供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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