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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1-20 0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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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8月1日起实施!

7月27日,贯彻实施《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条例》出台情况,并回应了社会和民众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条例》的颁布,是法治赣州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市的又一重要成果。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5月14日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01

制定背景

(一)加强水土保持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水土资源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是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美丽赣州建设,当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排头兵的重要举措。我市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其中山地丘陵面积超过3.2万平方千米,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3%,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通过制定水土保持条例,强化水土保持工作,规范生产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市水土保持现状不容乐观。多年以来,我市林果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不断增长,一些地方、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致使在林果开发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水土资源保护形势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为7816.67平方公里,占全国的0.27%,占全省的29%,水土流失问题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我市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实际工作中需要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虽然进行了多次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土保持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上位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基层水土保持工作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项目建设、林果开发中应采取什么措施预防水土流失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使水土保持工作更加贴近赣州实际。

02

制定过程

底,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将《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列为赣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条例》由市水保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审查。立法计划确定后,市政府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市水保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并聘请了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团队作为立法顾问,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工作,启动了法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对法规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积极参加了《条例》制定的调研、起草、论证等活动。6月21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赣州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分别于9月、12月和4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在表决前以党组名义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期间,通过《赣南日报》和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先后多次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并赴龙南、信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共征集意见建议100多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征集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多次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水保局、赣州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等相关同志,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讨论、研究、修改。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征求修改意见。4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5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03

基本框架及内容

《条例》共分6章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和预防,主要规定相关规划中应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山地、矿山开发和交通工程建设的预防,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各类开发区的水土保持预防,“三同时”制度,停工时水土保持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治理,主要规定综合治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社会参与治理等内容。

第四章监测和监督,主要规定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保工程监理,规范中介机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和条例实施的时间。

来源:赣州发布

本期编辑:刘宏慧

责任编辑:傅翠青

值班主任:李启峰

校核:余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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