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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保后意外摔倒 万元意外险被拒 保险公司:没去对医院

时间:2022-10-16 18: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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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保后意外摔倒 万元意外险被拒 保险公司:没去对医院

随着社会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意外是造成损失的一个最不可控的因素之一,所以也有不少人会选择购买一份意外险。与此对应,保险市场也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意外险产品,比如综合意外险,意外伤害险等等。

但是是不是只要购买了意外险,出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就一定能够顺利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呢?其实不一定,发生了意外只是第一步,能够顺利拿到理赔还需要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条件。

比如某女子在投保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还规定了,出了意外之后,投保人应在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投保人只有在这个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才能顺利获得理赔。

但是令人出乎意料的是,这名女子居然顺利拿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这又是为什么呢?

01案例详情

2月,薛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费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额1万元。

7月28日,薛某在活动时意外受伤,随后在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花费了3万余元。出院之后,薛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合同中在意外医疗费用方面明确约定了医疗机构的范围,而薛某就医的医院不在范围内。

薛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1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条例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在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人民法院支持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但是根据薛某的住院病历,薛某是在意外摔伤后经过了3个小时才就医的,不属于紧急情况。而且保险公司表明,距离薛某意外发生地有距离更近,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家三甲医院,而薛某最终就医的是距离更远,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家二甲医院。

由此看来,保险公司拒绝对薛某的理赔也是合理的。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向薛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险单上关于投保人须要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而上面并没有薛某的签字,同时也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法院判决,免责条款对薛某不发生效力,也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薛某不在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理赔无效。

02 案例分析

很多人说保险公司总是会设置很多坑,购买保险之后出险了,保险公司就能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拒绝赔偿。正如在这个案例中,明明是出了意外,没想到保险公司还能以不在指定医疗机构机构就医为理由拒赔。

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思考的话,如果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薛某在保险单的免责条例上已经签了字,发生意外后也没有在指定的医院就医,那保险公司拒赔对她的理赔是否就完全合理了呢?

所以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意识到,有的时候不是保险公司设的坑很多,而是在保险合同中会有很多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量化责任和赔偿标准,而制定的详细且明确的条例规定。出险后只有完全符合这些条例规定的要求,投保人才能顺利拿到理赔。

因此,大家在购买保险一定要认真谨慎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每一项条例,对于不够清楚、不够理解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询问明白,在确保自己已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了足够的认知后才签字确认投保。

而且,在出险后也要记得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一方联系,确认理赔条件,以免在风险发生后因为没有注意到合同中约定的某些条款而导致申请理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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