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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时间:2021-01-23 18: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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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3月11日林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宝玉在桃园大道焦家湾村口路段事故现场督导工作,副市长郭艳芬、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赵峰等市领导陪同督导。

事故回顾

3月10日12时50分许,G234线(原228线)林州市桃园大道焦家湾村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伤亡事故。张某某(男)驾驶豫ED6***号重型半挂车(林州顺通公司)沿桃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焦家湾村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驾驶人郭某某(男)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

经初查,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闯禁行、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事故正在处理中。

王宝玉要求,一是各部门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向下压实责任,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点,这是压实责任的重要环节,将任务细化、责任明确,工作就有头绪、有始终;三是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始终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王宝玉强调,目前我市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尽心尽职,不能有丝毫懈怠,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严格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努力提高广大村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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