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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四名诈骗犯澳门行骗 公安部出手督办绳之以法

时间:2019-04-05 14: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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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四名诈骗犯澳门行骗 公安部出手督办绳之以法

7月25日,被告人封某某和郑小林、夏浩、辛风雨等人,经过事先预谋和分工,在澳门威尼斯酒店内,虚构需要用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事实,被告人封某某事先提供8万余元人民币,用于和被害人胡某红兑换港币,以获取被害人胡某红的信任。后郑小林、夏浩、辛风雨等人以继续兑换港币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红港币59万元,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封某某从中分得10万元港币。

本案由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于4月20日将 “澳门司警局,郑小林诈骗案补充证据材料”转至公安部第五局。6月25日,公安部五局指定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管辖,7月2日,江苏省公安厅指定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管辖。9月3日连云港市检察院经研究并商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灌云法院管辖,受理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林、夏浩、辛风雨涉嫌诈骗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灌云县法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取证。

6月13日上午9时,由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封某某诈骗案在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澳门司警局转公安部,公安部转江苏省公安厅并最终指定灌云县公安局管辖,灌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陈长春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同案犯郑小林、夏浩、辛风雨诈骗案于12月26日开庭审理,陈长春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灌云县法院李勇强院长担任审判长,经审判,郑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夏浩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辛风雨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夏浩,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8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8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夏浩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于4月24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4月28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犯抢夺罪于9月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1月25日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月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11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小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8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8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郑小林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月1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9月20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3月11日被刑满释放。

被告人辛风雨,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4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8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8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辛风雨曾因犯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8月2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月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2月16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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