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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失踪还转移财产!澄迈一“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时间:2020-05-03 14: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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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失踪还转移财产!澄迈一“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名下有一辆普拉多牌汽车

具有还款能力

却玩失踪还转移财产

澄迈一“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近日,针对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澄迈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海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澄迈分公司”)与被告人梁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澄迈县人民法院于4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梁某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澄迈分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95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梁某华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澄迈分公司于10月16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查,梁某华名下

有一辆普拉多牌汽车

具有履行能力

澄迈县人民法院于11月1日立案执行,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梁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梁某华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并在判决生效期间于12月11日将其名下的普拉多牌汽车转移,所得款人民币355000元亦未支付该案案款,继续以躲避、“失踪”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直至7月20日被抓捕归案。

8月23日,被告人梁某华亲属向海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8万元,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网络配图)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华作为海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梁某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对澄迈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在其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却以转移财产、躲避等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梁某华具有履行能力,却将其名下的一辆普拉多牌汽车转移,所得款人民币355000元亦未支付该案案款,并以躲避、“失踪”等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的家属主动帮助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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