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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时间:2019-03-26 13: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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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抚府发〔〕1号)》的基础上,结合东乡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再制定20条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树立发展信心,有效应对疫情,共渡此次难关,全力保障全区经济稳定发展。

1.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满足疫情防控需求。

2.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对获得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在中央、省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

3.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减免担保费,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不得收取客户保证金。

4.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中小微企业货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较同期下降0.5%。

5.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6.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楼宇、商场、市场等出租方,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7.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免征滞纳金。

8.实行供水供电优惠。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电不停水措施,适当延期水费违约金缴纳截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主动对接涉企基本电费企业,实行“先办理、后补手续”,基本电费报停不限“最低不少于15天”,按报停实际天数不计基本电费;对按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企业,超过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相关企业(医疗、医药、粮油加工等)用电,采取先送电、后办流程,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9.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11.奖励稳就业企业。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

12.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设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金补贴。

13.加强企业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4.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简化申报手续,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

1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要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16.扶持重点应对疫情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区财政给予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优先纳入省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1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和智能制造投入。提前启动企业科技研发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方面的奖补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8.协调处置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合同的,政府部门应不予追究或予以协调处置,且不纳入相关诚信失信名单。

19.加大企业复产复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企业复产复工的要求。

20.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平台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疫情期间,各网络公司要为企业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各网络信息平台要免费为企业发布招工、开复工信息。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12月底。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东乡区遵照执行;如有与省市政策重复的,按高限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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