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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每年七月为红色文化主题月

时间:2021-01-13 08: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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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每年七月为红色文化主题月

中国共产党领导山东军民创造形成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这其中既有革命文物,又有革命精神。随着近年来保护传承力度不断加大,我省的革命文物已形成沂蒙、胶东、渤海、鲁西等四个保护利用片区,沂蒙精神等革命精神也在全省大力弘扬。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总则明确规定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针对存在的以各种手段歪曲丑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辉煌历史的问题,规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强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的研究;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结合我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创设了两项保护制度。一是名录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编制各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布。二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配合等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讲好“山东红色故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新入职时、中小学生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前后应当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主题活动。

条例草案还提出,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旅游品牌;探索智慧旅游等红色旅游新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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