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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异地取票 火车票异地取票怎么取

时间:2019-10-16 0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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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异地取票 火车票异地取票怎么取

刚刚过完年,孩子又拿到了一笔不菲的压岁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利把孩子的钱帮他存起来,啊哈哈[大笑]由于卡是外地的,还真遇到点问题,简单整理供大家参考,如有差别请留言。

1.异地卡同行存、取款要手续费吗?

不要,根据9月底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目前各银行早已落实此政策。

2.异地跨行存、取款收费吗?

收费,目前只针对同行免费,跨行依旧要收取一定费用,不同银行略有不同。

比如招商银行普通储蓄卡异地跨行取款,每月有5次免费额度,超出次数取款每笔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0.5%,封顶20元。

3.跨行ATM可以存钱么?

不可以,目前跨行的ATM仅支持取钱。

这样的话大家把卡复制异地取钱让银行赔?

以讼明法

河南郑州,一男子去迪拜、巴黎出差时,银行卡在印度尼西亚被盗刷69.3万元。他立马在当地便利店刷卡买了一包纸巾,随后拨打银行电话冻结此卡。回国后,男子要求银行赔偿。银行表示拒绝,称自己不存在错误和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由此闹上法庭!(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蓝某是河南郑州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平时因为业务需要,经常赴外国出差,东南亚,中东、西欧、美洲等地区,都留下过蓝某的足迹。早在多年前,蓝某就在郑州当地的一家银行里办理过一张借记卡,此卡一直用来储存积蓄并负责生活开支,蓝某从来都是随身携带。然而,在一次国庆期间,蓝某从北京出发,前往迪拜、巴黎等地办理公司业务,在晚上入住酒店时,发现银行卡上的余额竟然不足。明明记得卡内还有近70万元的余额,怎么会余额不足呢?蓝某心里既纳闷又害怕,便上网查询了银行卡的交易账单。结果发现短短1天时间内,自己的银行卡发生了24笔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余额减少共计69.3万元,卡内剩余的金额已不足200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冷静下来后,蓝某意识到自己的卡很可能被人盗刷了。于是他快速冲到附近的便利店里,用刷卡的方式购买了一包纸巾,然后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立马冻结该银行卡。几天后,蓝某回到国内,他立即来到开卡银行处理协商,发现之前的盗刷都是通过ATM自助取款以及收费业务来实现的,且涉案交易均发生在东南亚国家印度尼西亚。蓝某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69.3万元,银行却称是蓝某自己丢失卡片或泄露密码导致盗刷行为的出现,银行本身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蓝某不同意,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以讼明法 )作为民案的原告,蓝某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他给出的理由如下:1、自己当时正在迪拜、巴黎等地出差,有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机票作为凭证;2、银行卡一天之内在印尼被盗刷69.3万,元,这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上可以清晰查到;3、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自己在巴黎当地的一家便利店里刷卡购买了一包纸巾,这有小票作为证据,也进一步证明银行卡是自己随身携带的。综合以上三点,蓝某认为,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情况下,却在万里之遥的印尼被盗刷巨额存款,这显然是出现了伪卡,这是银行在管理技术上出现了漏洞,而不是我们储户本身的问题,银行理应全额赔偿损失。对于蓝某的主张,银行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进行辩驳:蓝某银行卡的盗刷发生在印尼,根据银行卡的消费记录,蓝某之前去印尼旅游时,曾经使用过4次银行卡,这说明蓝某未妥善保护密码导致密码泄露。另外,《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蓝某银行卡在印尼使用ATM机取现的行为,应当算作蓝某本人操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应各自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对储户使用的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自己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兰某去国外出差,这有公司和机票来证明,在盗刷行为发生后,他立马用银行卡在当地便利店买了一包纸,这说明银行卡是自己随身携带的,不存在交给他人异地盗刷。通过伪卡盗刷69.3万,这说明银行在交易系统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也就是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是银行存在过错。至于银行提出蓝某自己在印尼泄露了交易密码,这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所以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而银行提出的《借记卡章程》有关内容,它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伪卡自然是做不得数的。最后,兰某发现银行卡账户余额减少,存在多笔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后,及时让银行冻结卡片,防止损失扩大,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本案中的蓝某,不存在过错和过失。综合以上所有,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银行赔偿兰某存款损失69.3万元和利息。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中,蓝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做法十分巧妙。先是用银行卡购买纸巾发生交易,以证明银行卡是在自己的手中,然后迅速拨打银行电话冻结卡片,及时止损的同时也尽到了自己注意的义务。这在民案自己主张和自负举证责任上,十分有利。倘若蓝某没有做到以上两点,他与银行的这场官司恐怕不会赢得如此轻松。这种教科书式的做法,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郑州头条#

银行要我证明”我是我”

那还是前几年的事,我在安徽退休,回到上海定居。每月拿了个小本本到银行取养老金,好几年都如此,异地取款也挺方便。其间也换了银行,都是厂里老同事帮我寄来,并告之初始密码。

以后就遇到麻烦了。有次在柜台上取钱。银行小伙子告诉我,不能取了。上级规定要去打证明来。然后再不搭理我了。

我知道银行的厉害,吵是没用的。于是便耐下心请教他,打什么证明,让谁出具证明,证明什么内容。

小伙子讲,叫原开户行证明这本存折上的客户姓名就是现在的你。因为开户时用的证件不是你的身份证号码。

天哪!我上班的厂都卖掉了,谁知道当时代办人在哪呢?还好在安徽,要是在新疆退休那还不要了我的老命?!我只能央求小伙能否有个变通的办法,他信口开河说上海社保中心也行。

我急匆匆跑來跑去,上海社保中心怎么肯开这个证明?!又回到银行。这下是死路一条了,他可怜我,把电脑里原来的证件号码抄给了我。

大家要问,后事如何?我把这个任务交给儿子,他经常出差。由他去办罢了!

任丘站(Renqiu Railway Station),位于中国河北省任丘市,是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二等站,始建于1996年。[1]

6月20日起,任丘站全面实施电子客票,旅客可直接刷身份证进站检票乘车。

任丘站,位于中国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境内,是京九铁路北段较大的二等车站,也是京九铁路进入沧州市境内第一站。隶属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车务段管辖,现为二等站。

任丘站

车站信息

地址:河北省任丘市新华路街道渤海东路1号

距离北京西站146.6公里,离深圳站2218.0公里(京九线)[2]

距肃宁站41KM,距饶阳站65KM,距衡水站127KM

历史沿革

1996年,京九线贯建成通车,任丘站同期营运,时隶属于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管辖。

,全路裁撤铁路分局实行站段直管,改为隶属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管辖。现为二等站。

2月21日至3月31日,任丘站进行站台加高工程。[3]

业务状况

客运:办理旅客乘降;行李、包裹托运。

货运:办理整车、零担货物发到。[1]

发售全国各地硬座、卧铺火车票,办理异地联网车票的发售及预定业务(有自助取票机),办理全国各地的行李、包裹到发业务。

任丘站广场

交通换乘

任丘站公交站位于任丘站地面广场,截至12月共有5条公交线路通过于此。

任丘火车站因高站台改造施工,自2月20日0时起至3月31日24时止,停止办理客运业务。

4月1日零时起,任丘站高站台改造工程完,恢复办理客运业务。

“震惊了,在天津河东竟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男子老薛去银行取钱时竟发现10多年前办的银行卡里的2万多元余额仅剩32.15元,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老薛的这张借记卡是10多年前在涉事银行办理的。办完之后,老薛就一直小心保管着,可就在五年前一不小心把这张借记卡给弄了。

为确保卡里面的钱不会丢失,老薛马上就去补办了一张新的卡。

后来,老薛也是跟往常一样正常地使用这张卡。发现异常的前一天,老薛还使用这张卡进行了转账,转账过后,显示还有25932.15元。

事发的那天,老薛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又去取款。取款之时,就发现余额只有32.15元。

发现情况不对,老薛马上跟银行的客服进行了联系。客服说,为了证明老薛是在本地,让他马上在本地消费一次。就这样,老薛赶紧找到一家超市,通过POS机消费了16元。

消费之后,老薛还是有点不放心,转头就给110打了电话。经过查实,这张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在老薛转账之后的晚上分6次被取款25900元。

前面讲的6次取款的时间发生在5分钟之内,都是在广州某个营业室的ATM机上完成的取款行为。

警方将此事定性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是马上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老薛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当时,不过一想到被盗刷的金额还不少,老薛也会经常询问民警办案进度情况。

在发现事情没有进展后,老薛等不及了,便找到涉事的银行索要赔偿。可银行不是把皮球往那个方向踢,就是找那个理由阻。没办法,老薛只能向法院起诉银行,认为银行对自己的存款安全问题不负责,让银行对自己被盗刷的25900元进行一个赔偿。

(素材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收到老薛的起诉之后,银行一口否决老薛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全部驳回,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理由:

1.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老薛存款的义务,毕竟前面所讲述的6笔取款都是通过密码提取,正确使用密码交易的行为均视作老薛本人的行为。

2.老薛陈述发现银行卡异常的时间不属实。毕竟老薛就涉事银行卡开通了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取款发生了6笔且异常的时间发生在晚上,而老薛却说自己是在第二天下午发现的,是不符合常理的。

3.老薛或他人有可能在当地刷卡之后回到天津再报警主张权利。毕竟从异常发生的时间到薛某在天津消费的时间相差17个小时,而从广州乘坐飞机返回天津只需要3个小时。

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要等法院前述刑事案件完毕之后才开始审理老薛提起的民事诉讼。

看银行如此能说会道,老薛又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是老薛所上班的地方单位出具的,具体说明老薛在事发前后的20多天里人一直在单位上班,在这期间没有外出离岗的现象。

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之后,法院总结出争议焦点在于:前述涉及起诉的6笔交易是否为盗刷。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这个案子中,围绕老薛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涉及6笔交易发生的时候,老薛人是一直在天津的。

同时,老薛也按照了客服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刷卡消费,还选择报警,而警方也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在老薛完成前面的举证义务后,银行这边就压力大了,这时就要让银行证明有其他人将银行卡从广州带回交给老薛的可能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对异地ATM的取款录像等证据没有提供来证明前述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根据前述的规定,这个不利后果银行是要承担的。

至于银行后面提出的先刑后民抗辩,由于刑事案件的案由为信用卡诈骗罪,而老薛在本案中主张的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两者不算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所以法院认为,老薛跟涉事银行的合同关系还是存在的。

所以基于该合同关系,银行理应对老薛的资金起到保护作用,但是银行前面也没有说明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令银行向老薛赔偿25900元。

@励志的鲨鱼

对于这个案子,你们怎么看?

欢迎评论区留言,感谢你们的关注。

#法律#

我老婆拿着我的卡去ATM机取钱,一插卡就会提示非本人取钱,然后卡就自己吐出来,我是站在ATM机外抽烟看着她操作的,不知道薛先生这是怎么被从异地取的款?

海少5762

“我要报案。我人和银行卡都在天津,我银行卡里的钱却在广州被取走了,银行不认账。”天津河东一男子急用钱,用银行卡取款才发现

#我的家乡在十堰# #十堰身边事#

去年10月家住镇上的本家叔叔因病去世,走的匆匆忙忙,我婶儿一下子难以接受这个现实哭的昏天黑地不能自拔。

叔和婶儿感情很好,婶儿在叔的保护下没吃过啥苦,一辈子没挣过钱但没缺钱花。婶儿文盲不认字进超市不知道哪是酱油哪是醋,不会到银行取钱,不敢独自去医院,不会刷手机,但是认识麻将上的字也认识钱会算账。

正因为叔把婶保护的太好,这下突然走了另她六神无主,丧葬期间不断的跟人哭诉自己将来咋办,咋办啊?两个儿子各自成了家,目前一个远在他乡上班生活,另一个在十堰市区买房一家子都搬去了十堰,原本两个老人在家过的很惬意,每天打打麻将散散步聊聊天,这下走了一个,另一个确实不知道咋办。跟儿子去吧,异地生活不习惯;留在家里吧,老宅太大住着害怕又孤独。

儿子儿媳都很孝顺让老人家自己选择,最后婶儿提出两个条件:第一租套小一点的房子住;第二,找个人晚上住家打个伴,她胆小,晚上害怕。这第一个条件好办,儿子们很快租个门面房,一切家具换新,老人家特别满意,可这第二个条件难办,找不到人做伴,直到现在也没找到合适的。

我突然在想,像婶儿家里这个情况在我国有多少个类似的家庭呢?随着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为老年人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婶儿的儿子们拿着钱却找不到陪伴的人,说句打嘴的话,万一某一天老人家突然生病,身边没人带她上院看病咋办?

好消息,跨行取现要免手续费了。近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已明确表态,7月25日起,对ATM跨行(含同城、异地)取现暂免收手续费。

以后取钱不用再走远路去同行取现了,就近取现就行了,暂时无手续费了。#潍坊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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